原标题:冬虫夏草纯粉片竟是“三无产品”?海口客服热线无人接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2月8日发公告证实*草的虫草纯粉片等产品为“试点产品”。(图片来源: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截图)
“天价”销售的*草冬虫夏草纯粉含片没有“食字”、“药字”、“健字”批号,12月9日,*草官方客服解释称,纯粉含片并非食品、药品、保健品,而是“试点产品”,青海省食药监在12月8日也发公告称*草产品作为特殊产品管理,但公告中提到的管理规定在青海食药监官网却找不到。海南盈帆律师事务所的李君律师认为*草公司打了个法律擦边球,青海食药监的做法对消费者不负责任。海口市工商局有关管理部门将对*草广告涉嫌虚假宣传做进一步调查。
海口工商部门:*草涉嫌虚假宣传,将进一步调查
日前,知名打假人士王海举报*草广告涉嫌虚假宣传。据了解,*草在海口有三家门店,经暗访,其店员也宣称所售冬虫夏草纯粉片对多种疾病有疗效,这种情况是否合法?海口工商部门将如何处理呢?南海网记者12月9日咨询了海口市工商局有关管理部门。
“根据目前市民提供的举报材料来看,*草产品在没有‘药字’、‘健字’批号的情况下,宣称其具有治疗功效,尤其是治疗癌症和其他病症的功效,这涉嫌虚假宣传。但具体结论有待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后才能得出。”海口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管处负责人孟强说:“因为(市民举报)*草的产品没有‘药字’、‘健字’批号,传统意义上来说,它应该是一种食品,按照食品广告发布审查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食品广告不得直接或间接宣传对疾病的疗效。对于市民的举报我们将展开进一步调查。”
*草客服:纯粉片是试点产品,并非食品药品保健品
2010年12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质检食监函〔2010〕243号文中明确规定,严禁使用冬虫夏草作为食品原料生产普通食品。那么*草的冬虫夏草纯粉片到底是不是食品?
近日,南海网对海口两家*草门店进行暗访,三名店员分别向记者介绍*草所售的冬虫夏草纯粉片为食品、滋补品。
“纯粉含片的定位介于药品和保健品之间,属于特殊的滋补品,是试点产品。它按照药品的生产流程来生产、管理,但目前还不属于药品。”12月9日,*草海口望海国际店的店员说。
而在12月9日下午,南海网记者拨通了*草官网提供的客服热线,接听的客服人员告诉记者,*草的冬虫夏草纯粉含片既不是食品,也不是药品、保健品,而是一种创新的试点产品。
“我们的纯粉含片身份属于试点产品,因为冬虫夏草比较特殊,它不属于药品的范畴,但它本身有药用的效果,所以算是保健品。而虫草纯粉含片肯定算是滋补品,但滋补品是大众的传统说法,人参、鹿茸等都算是滋补品,冬虫夏草也是,它对提高人体免疫力、调理肾、肺、肝脏等脏器效果都很明显。但它不是食品,因为它具有药用效果。”该名客服称:“我们的产品推向市场已经五年多了,肯定是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的。我们是青海省重点培养的龙头企业,产品在全国大部分省份都有售,相关的资质证件都是齐全的,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我们企业也是有批复的,登录青海食药监局官网就能查询。”
当记者问及为何*草门店店员在介绍产品时,说虫草纯粉含片为食品时,该客服回应称,是因为门店店员对产品的了解程度不够深,纯粉含片不是食品,而是试点产品,符合相关法规的,可以放心购买。
青海食药监局称*草产品作为特殊产品管理,但官网无管理规定
12月8日,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官网首页专门发布了《关于冬虫夏草纯粉片相关事宜的说明公告》。公告中强调: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春天)利用青海省冬虫夏草优势资源,研究开发出的冬虫夏草纯粉片等创新产品,是青海省出产的冬虫夏草经加工制成的产品,为青海省综合开发利用优势资源的试点产品。基于青海春天研发的冬虫夏草纯粉片的创新属性,不归属于既有监管体系中的药品,也不归属于既有监管体系中的食品或保健食品,其产品作为滋补类特殊产品进行管理。
那么滋补类特殊产品该如何管理?青海省食药监局在公告中称已于2014年7月18日下发了《关于冬虫夏草纯粉片相关事宜的通知》(青食药监办〔2014〕53号),明确规定了对青海春天生产的冬虫夏草纯粉片自生产至销售全过程的监管。但现在在青海省食药监局官网查询不到这份《通知》的全文。记者联系青海食药监局办公室,试图获得该《通知》全文时,被告知应咨询安监处,但记者数次拨打办公室所提供的安监处办公电话均无人接听。
青海省食药监局还要求青海春天参照《关于非药品柜台销售以滋补保健类中药材为内容的包装礼盒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进行产品销售。在《批复》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尚未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滋补保健类中药材,无论这些滋补保健类中药材是否有包装(包装礼品盒),均不需要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意既青海春天无需《药品经营许可证》也能销售尚未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滋补保健类中药材。
律师:*草打法律擦边球,青海食药监做法不负责任海南盈帆律师事务所的李君律师认为,从法律上来说,*草公司(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打了个擦边球,而青海省食药监局的做法对消费者不负责任。
“如果它销售的产品既不是保健品,也不是食品、药品,那这个产品就相当于市场上正常的商品。但它又是用来食用的,它不是食品是什么呢?青海食药监局这个态度好像对老百姓不太负责,试点产品前期也要经过试验,也要有科学依据,不能到市场上来试点,这是一种对消费者不负责任的态度。”李君律师说:“从法律上来说,它也打了个擦边球,因为它说自己不是食品、药品、保健品,就无需相关审批。但青海食药监局既然认为它不是食品、药品、保健品,又专门下文公告,有种掩耳盗铃的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