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禽类市场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市禽类市场及其肉食品质量安全,持续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加强禽肉及其制品监管,预防、控制疾病通过禽类市场及其制品传播,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严格经营市场开办条件
《通知》要求持续抓好禽类食品市场常态化疫情防控。同时,全面禁止活禽交易,实行集中定点屠宰,未依法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禽类屠宰活动(农村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不得为违法禽类屠宰活动提供屠宰场所、禽类产品储存设施,不得销售、使用非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禽类产品。禽类集中定点屠宰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区域布局、设施等要符合动物防疫、卫生、食品安全等相关要求。
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集中定点屠宰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规定的,将及时关停。
规范禽类食品安全监管
我市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禽类市场及其食品安全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活禽及禽类产品行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要求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要从有利于禽类食品安全、有利于禽类市场发展、有利于供需的角度,把禽类市场屠宰场建设作为促进家禽产业发展“补短板”的重要举措来抓,迅速开展禽类定点屠宰场统筹规划和引导建设,结合区县家禽养殖场分布、数量等关键要素,详细规划、合理布局禽类定点屠宰企业。积*落实禽类“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制度。强化检验检疫和“两证两章”、准出准入制度的落实,保证上市的禽类产品的安全。严禁未经检疫的活禽及禽类产品上市销售。
市场监管部门督促落实上市禽类产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制度,凡上市销售的禽类制品,必须经定点屠宰,并取得动物检疫和产品合格证明,严查来源不明的禽类产品,防止问题产品流入市场,确保入市销售的禽类产品来源可溯、流向可追、问题可查、责任可究。城管部门加强市场巡查,严禁市场外出摊占道经营活禽交易和开展活禽宰杀行为。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和配合相关部门查处私屠滥宰、加工病害禽肉等违法犯罪行为,对阻挠行政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进行依法处理。从事禽类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禽类产品。加强市场人员管理,全面提高市场开办方和经营户的安全防控能力和自律意识。
来源: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杜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