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解读“第一口奶”事件:推荐奶粉喂养违法

百检网 2021-12-28

  中央电视台16日在节目中披露,天津市某些医院给新生儿喂**口奶时,背后暗藏金钱交易,哪家厂商提供贿赂金额高,医院就用哪个厂牌的奶粉喂奶,让婴儿产生依赖性。此条新闻播出后,引发大众广泛关注,很多人痛斥奶企利益渗透严重,医院工作人员不顾道德与法纪。

  但记者也注意到了另一种声音,新浪微博上实名认证为“贝恩母乳喂养交流论坛官方微博”的网友“母乳喂养大本营”发言:请用制度保证医生护士有合理收入;请用法律保证医院产科服务于母婴而不是奶粉商;制裁奶粉商违规销售的行为。我们有了《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但没有实施细则仍然等于没有保护。

  而实名认证为“浙江大学附属儿童医院药剂科主管药师”的新浪微博用户“麦冬爹”则认为,宝宝出生后,刚开始一般没有母乳,或者母乳不够,给他们喂食奶粉很正常,医院的奶粉肯定是有专门渠道进来的,难道谁家奶粉进了医院就是它有问题、有黑幕。招标这些应该有记录,给你孩子喂了多少也不会白喂,清单上都标出的。再说了,吃的**口奶真的能绑架宝宝吗?表示不信。

  纵观多方言论,很多民众和网友都把焦点放在了“**口奶”和“母乳与奶粉”上。而忽略了其中涉及的商业贿赂等法律问题。

  天津市卫生局也在16日的声明中表示,鉴于商业贿赂的隐匿性,该局将进一步加大患者监督、媒体监督、社会监督的力度。幷于17日召开全市卫生系统领导干部专项会议,部署在全系统开展深入排查和自查自纠。同时,将以现实案例加大对该市医务人员的廉政和法律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进一步完善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中新网记者17日采访了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华琳,他表示,《母婴保健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在本事件中,医疗机构没有为产妇提供充分的母乳喂养的指导,反而对母乳代用品提供建议,是违反了该法的规定及精神。

  宋华琳指出,152 0173 3840年6月13日卫生部、国内贸易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卫妇发[152 0173 3840]第5号联合发布的《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积*宣传母乳喂养的优越性,为孕妇、婴儿母亲和婴儿家庭提供母乳喂养的必要帮助与指导”。要求“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向孕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母乳代用品,不得将产品提供给孕妇和婴儿母亲”。

  对于违反规定的,对生产者、销售者将处以“责令停止销售、责令收回所售产品、责令限期改进或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或其人员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宋华琳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因此奶粉经销商可能构成行贿,医疗机构及医疗人员可能构成受贿。

  2008年,*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宋华琳认为,因此可根据刑法定罪量刑的标准,去审慎评判“**口奶黑幕”事件中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行为。(完)(记者 张道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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