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6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忻州市忻府区翔泰水产店销售的皮皮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
忻州市忻府区翔泰水产店(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长征西街同友海鲜批发市场)销售的标称企业地址为山西/太原/杏花岭生产(购进日期2021-07-23)的皮皮虾,经忻州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忻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忻州市忻府区翔泰水产店进行调查。经查,忻州市忻府区翔泰水产店共购进不合格批次皮皮虾2.4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该企业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忻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免予行政处罚。因该批次的皮皮虾供货商为太原市杏花岭区友良水产商行,不属于我辖区,已将违法线索移送到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二、忻州市神池县燕萍调味摊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忻州市神池县燕萍调味摊(山西省忻州市神池县民生市场)销售的标称(购进日期2021-09-06)的芹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大残留限量》要求,经忻州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忻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忻州市神池县燕萍调味摊进行调查。经查,神池县燕萍调味摊共购进不合格批次芹菜15.7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该企业经营者自述不合格批次芹菜从流动摊贩车辆上批发购进,无进货票据。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之规定,对该企业作出没收非法所得94.2元、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忻府区和平东街华瑞农副产品转运中心宜佳优鲜供应批发部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忻州市忻府区宜佳优鲜供应批发部(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和平东街华瑞农副产品转运中心院内)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新发地、生产企业地址为山西/太原/万柏林生产(批号2021/6/5)的香蕉,经忻州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忻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忻府区和平东街华瑞农副产品转运中心宜佳优鲜供应批发部进行调查。经查,忻府区宜佳优鲜供应批发部共购进不合格批次香蕉500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该企业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忻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免予行政处罚。
四、忻州市忻府区昌盛油坊生产的胡麻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曲县家福乐购物广场(河曲县文笔镇黄河大街大众市场)销售的标称忻州市忻府区昌盛油坊生产(地址山西/忻州/忻府批号2020/12/02)的压榨胡麻油,经忻州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溶剂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生产企业:忻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忻州市忻府区昌盛油坊进行调查。经查,该不合格批次胡麻油生产了90瓶,共计152 0173 3840.8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过程控制不严,生产设备卫生清理不彻底。整改措施:对生产加工机器进行清理,对工人进行生产加工培训,加强生产加工管理。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款的规定,忻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没收非法所得1449元、并处罚款9563.4元的行政处罚。
经营企业:经查,河曲县家福乐购物广场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胡麻油14.58公斤,已销售9.72公斤,库存有4.86公斤,已全部封存扣押。因该超市属于流通环节,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忻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食品安全法》**百三十六条,对该企业免予行政处罚。
五、河曲县龙兴果业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曲县龙兴果业(忻州市河曲县文笔镇益民菜市场)销售的标称企业地址为山西/太原/万柏林生产(批号2021/6/20)的香蕉,经忻州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忻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河曲县龙兴果业进行调查。经查,河曲县龙兴果业共购进不合格批次香蕉25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该企业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忻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不予立案。因该批次的香蕉供货商为海南省昌江县十月田镇姜园村香蕉基地纪国伟,不属于我辖区,现将违法线索移送到海南省昌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六、静乐县美特好超市销售的西葫芦
(一)抽检基本情况
静乐县美特好超市(忻州市静乐县广场南街201号)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南屯菜市场、地址山西/太原/万柏林(批号2021/8/16)的西葫芦,经忻州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忻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静乐县美特好超市进行调查。经查,静乐县美特好超市共购进不合格批次西葫芦53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该企业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忻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免予行政处罚。因供货商是太原市南屯菜市场菜农花永强,不属于本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该案违法线索移送至太原市晋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