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关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司机解释,不仅提高了食品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而且首次对食品犯罪认定情形细化,特别提到公众非常关心的地沟油、瘦肉精等危害食品制售的刑事处罚标准。同时对履行监管职责的公职人员的渎职行为也纳入进入进来。应该说这是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的一大进步。
新闻背景:昨日,*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共计22条,首次明确界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法释》还对使用“地沟油”等加工食品,对“瘦肉精”等非法销售,细化了定罪量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乱世用重典”如今用在食品领域再适合不过了,牛羊内造假、销售死猪死鸡、瘦肉精、地沟油、毒奶粉等等,近几年频繁发生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案件,足以说明这个关系到每个人健康的重要领域必须用重责改改风气了。
近几年,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时有发生,主要在于现行法律不够严密,立法上存在缺陷。一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存在一些法律空白。二是对公职人员渎职行为的立法不明确、惩处不严厉。
立法空白或处罚轻微,导致制假贩假者的预期所得远大于可能付出的代价,进而制假贩假者对犯罪行为有恃无恐,而且也正是由于危害食品安全行为无明确法律条文约束,监管部门执法和处罚便没有可以依据的标准,公职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难度增加,进而导致监管人员渎职放松监管,甚至产生公职人员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接受贿赂为犯罪行为提供保护伞等行为。
此次《法释》发布填补了这些空白,明确并提高了各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适用的司法解释和量刑标准。而且对公职人员渎职行为和为造假人员提供便利等行为的处罚标准一并进行了细化,不得不说这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范的一大进步。
也许此次关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细化和惩处力度的提高,不会完全制止高发的食品造假犯罪行为,但足可以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令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难逃法网。(作者:小刀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