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印发的《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近日,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财政厅印发了《河北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共分六章二十七条,包括:总则、配发范围、配发种类、气候区域和配发标准、配发管理和监督、附则。《实施办法》结合河北省实际,主要从六个方面进行了细化:一是明确各级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采购,由省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国家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明确了河北省各市县所属气候区域以及不同气候区域的各类服装、标志配发标准。三是明确由省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确定本系统采取的着装人员自主选配制式服装个人年度定额确定方式。四是明确由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交回的废旧标志进行回收处置。五是要求省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国家要求和工作需要,制定本系统制式服装和标志具体管理规定和首次配发工作方案,规范制作采购、配发领用、档案管理等行为。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按照省级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实施细则。六是明确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相关制式标志的设计以及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采购,由河北省司法厅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