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获得的奖项仍按原规定执行。除下列奖项外,其他以前设立的奖项将不再予以奖励:
(一)设立**产品奖。对获得由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或由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中国**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中国出口**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
(二)设立**产品奖。对获得国家**产品或国家出口**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设立特色产业集群和产业突出贡献奖。对获得中国纺织服装特色名镇的镇(街道)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中国休闲流行面料开发基地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中国十佳设计师的个人给予奖励10万元。
(四)设立科技项目奖。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设立企业管理奖。对通过SA8000社会道德责任标准和中国纺织工业协会CSC9000T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的执行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奖励办法规定,同一企业获得多个不同奖项的,取*高奖项给予奖励;同一企业获得同一级别奖项的,只取其中一个奖项,不重复奖励。以上奖励对象以纺织服装、五金机械、印刷包装、鞋业鞋材、体育用品、食品加工、电子信息等六类产业为主,对获得以上同类奖项的**、第三产业的企业,市政府将参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奖励。
来源:石狮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