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决策部署,落实省市生态环境大会要求,有效开展第二轮“散乱污”经营主体专项整治工作,成都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成都市第二轮“散乱污”经营主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21—2022)(试行)》。
根据方案,成都将在前期整治基础上,开展四大领域“散乱污”经营主体专项整治,通过“绿色转型一批、调迁整合一批、依法关闭一批”等措施,建立“发现一起整治一起、多发常发问责追责”长效管控机制,确保动态清零,力争到2022年底,“散乱污”经营主体实现清零。
重点行动
包括农业农村、工业等领域经营主体整治攻坚行动
根据方案,成都将开展包括农业农村、工业、城乡建设、服务业等领域经营主体整治攻坚行动。
农业农村领域“散乱污”经营主体整治攻坚行动,重点包括但不限于农、林、牧、渔领域中所涉及的屠宰业、养殖、种植、农机维修、农产品粗加工等领域。
在工业领域“散乱污”经营主体整治攻坚行动中,成都将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持续开展无证无照、环境污染、安全生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产业政策符合性等专项整治,重点包括但不限于有色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热轧钢、耐火材料、碳素生产,酿造、食用油加工等食品精深加工企业,以及涉及涂料、胶粘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家具制造等工业企业。
城乡建设领域“散乱污”经营主体整治攻坚行动,重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地、钢筋冷轧临时加工、水泥预制件临时生产等领域。
服务业领域“散乱污”经营主体整治攻坚行动,重点包括但不限于再生资源回收场所、生活垃圾中转站等﹔维修服务行业,包括汽车维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等﹔生活服务行业,包括餐饮、洗车、干洗店等。
整治措施
绿色转型、调迁整合、依法关闭
方案指出,整治措施包括绿色转型、调迁整合和依法关闭。
绿色转型: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产业规划,通过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可以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且依法依规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加强管理能够满足行业管理要求的经营主体,明确整改完成时限,实施限期治理。对涉及农业、农村特色、传统民族特色产业,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进行升级改造。
调迁整合: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属于鼓励类的),但不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或者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且长期污染环境的工业企业(场所),由区(市)县政府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环境影响和发展前景组织评估,认为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限期整合搬迁至工业园区实施升级改造,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有集中发展规划要求的农业、服务业等领域,视情况鼓励经营主体达到相关管理要求后进入集中规划区域提质发展。没有布局要求但群众投诉率高、经评估仍未达到管理要求的要限期搬迁。
依法关闭: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对属于淘汰落后类的实施依法关闭﹔对属于限制类的,不符合产业布局、没有通过行业准入审批或环评审批且无法转型升级的实施依法关闭﹔对装备技术水平落后、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治污设施不完善、污染环境严重且治理达标无望的实施依法关闭﹔对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手续不全且不能完善的实施依法关闭。依法关闭的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
工作步骤
分为排查摸底、全面整治、检查验收、巩固提升四个阶段
方案提出,2021年7月—2021年9月为排查摸底阶段,成都将对排查整治列表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底数清、任务明。
2021年10月—2022年9月为全面整治阶段,成都各区(市)县政府将对照“三个一批”要求,针对排查问题整治台账,制定个性化整治方案,开展“散乱污”经营主体分类处置。方案要求,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统筹各方力量,结合自身职能及此次整治工作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全面完成各项规定任务。
2022年10月—2022年11月为检查验收阶段,各区(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将对整治完成情况逐一进行验收,加强对“散乱污”整治情况的执法监管和实时调度,坚决杜绝异地转移,确保不新增“散乱污”经营主体,防止“散乱污”经营主体“死灰复燃”。2022年12月及以后为巩固提升阶段,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将通过第二轮整治工作,健全公众监督机制,建立部门联合、上下联动长效治理机制,提高监管水平,巩固整治成果,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实现动态清零。本报记者 白洋
什么是散乱污
“散乱污”经营主体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规划,应办而未办发改、土地、规划、环保、工商、质监、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未遵守行业监管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各类经营主体。
其中,“散”是指不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规划的经营主体﹔“乱”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违法违规建设、违规生产经营以及擅自改变地上附着物性质进行非法生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经营主体﹔“污”是指违法违规排放、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的经营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