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8日起,欧盟正式实施纺织品标签的新法规,对纺织纤维的名称、纺织品标签内容和其他标记提出了新要求。新法规的实施将对中国纺织品出口产生一定的影响。
欧盟纺织品标签的新法规要求:
纺织产品的标签须注明原产国,如果产品有包装,应在包装上注明;显示产品原产地的其他商业单证不能作为标签的替代;
一件纺织品的纺纱、织造、整理或者缝制几个制造过程中至少有两个环节在欧盟生产,才被视为是原产于欧盟国家的纺织品;
纺织品标签必须清楚显示是否含有如毛皮和皮革等源自动物的非纺织品部分;
如从第三国进口的产品,应强制规定附有原产标签。
符合2009年纺织品指令所定规格以及于2012年5月8日前投放到欧盟市场的纺织品,该法规给予了一定的过渡期,直至2014年11月9日仍可在欧盟市场销售。,此日期之后相关产品将退出市场交易或须符合*新法规。
近年来,纤维成分标签已逐渐成为欧盟、美国以及其他国家对我国服装出口设置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焦点。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相继颁布有关纤维成分标签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如欧盟发布的2008/121/EC号指令,分别对纺织纤维的名称、纺织品标签内容和其他标记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如纺织品名称、纤维成分和标签所标内容不符、标签字体不明显或含混不清、生产商没有在相关文件中清楚列明纤维成分的名称和资料等,都将被列为不合格产品,而且还对成分标签标注及纤维含量允许偏差作了具体要求,规定仅有一种纤维组成的纺织产品方可使用“****”、“纯”、“全”等标识。
然而,我国相关出口服装企业对标签的关注远远不够,检验检疫部门在日常检验监管中对标签的抽查结果也不容乐观,因出口服装标签不符合要求而遭遇退货、索赔的事件时有发生。欧盟是我市纺织品出口的*大输入国之一,其中鄞州地区又是输欧纺织服装的重点。据统计,2011年度内,鄞州检验检疫局共检验出口服装42091批,货值9.16亿美元,其中40%的份额出口至欧盟。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服装出口生产企业,要认真解读国际上有关纤维成分标签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使用标准规定的术语和名称。同时要按标准规定,按出口国要求,规范出口服装成分标识,正确标明纤维含量、种类,纤维成分及含量比例必须与实物相符,以规避贸易风险。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标签新法规的实施,不仅将增加我国纺织品出口的贸易风险、提高出口难度,还将增加企业的生产环节、加重企业负担,延长货物口岸通关时间。建议出口企业应积*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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