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的废弃危险化学品贮存的要求有哪些?

百检网 2022-05-13

危险化学品是什么?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具备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或者环境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或者其他化学品为危险化学品。另外,在由国务院及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将危险化学品划分为了9大类共2828个品种。

而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有一类代码为900-999-49的危险废物,就是危险化学品。其定义是被所有者申报废弃或未申报废弃但被非法排放、倾倒、利用、处置的,以及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值得注意的是,这类危险化学品不包含该目录中仅具有“加压气体”物理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废物的废弃危险化学品贮存的要求有哪些?


若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弃危险化学品,需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贮存。值得注意的是,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应该进行安全性预处理,使其稳定后贮存,否则应按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针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特别提出“被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情况,向什么部门申报,是否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就可以?
危险化学品所有者有废弃危险化学品的需求的,应当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废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企业拟列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备案申请时,需组织核实,若备案内容涉及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废弃危险化学品,需要求企业提供已稳定化预处理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备案,并指导其规范处置。

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条规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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