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3月23日,欧洲委员会采用了“潜在爆炸环境用的设备及保护系统”(94/9/EC)指令。这个指令覆盖了矿井及非矿井设备,与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机械设备及电气设备,把潜在爆炸危险环境扩展到空气中的粉尘及可燃性气体、可燃性蒸气与薄雾。该指令是通常称之为ATEX防爆指令。它规定了拟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要应用的技术要求——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和设备在其使用范围内投放到欧洲市场前必须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它是以法语“ATmosphereEXlosible”命名的。拟用于潜在爆炸危险环境的设备的制造商,应用ATEX指令条款并贴附CE标志,不用考虑应用其他更多的要求就可以在欧洲任何地方销售其防爆设备。随着工业爆炸事故的发生率不断的上升,以及产品的不断更新和拓展,欧洲于2014年2月26日对现有的防爆指令ATEX94/9/EC进行彻底的修正,ATEX新指令2014/34/EC将于2016年4月20日强制实施。
ATEX指令适用于所有用于或可能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以及在欧盟生产或销售的电气和机械设备、零部件、防护系统和特殊安全、控制和调节装置,这包括用于表面或矿区的设备和防护系统。
该指令也适用于安全使用必需的部件,以及在适用范围内直接对设备安全使用有利的安全装置,这些装置可以在潜在爆炸性环境外部。
ATEX2014/34/EU指令根据安装设备的保护水平将设备划分为三个类别
1类(Category1)—非常高的防护水平
2类(Category2)—高防护水平
3类(Category3)—正常的防护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