垂直燃烧测试标准
1. UL 94 《设备和器具部件用塑料的可燃性实验 - 垂直燃烧试验》;
2. GB/T 2408 《塑料燃烧性能的测定-水平法和垂直法 试验方法 B-垂直燃烧试验》;
3. IEC 60695-11-10 《着火危险试验 第 11-10 部分:试验火焰 50W 水平和垂直火焰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 B-垂直燃烧试验》。
垂直燃烧测试方法
样品准备
1. 取两组样品,每组样品各5个试样;
2. 标准的条状试样应为125±5mm(长)×13.0±0.5mm(宽) ,并提供*小厚度和*大厚度试样。*大厚度不得超过 13mm。如果采用*小和*大厚度试样做试验得出不一致的结果,还应取中间厚度的试样做试验。中间厚度的递增量不得超过3.2mm。中间厚度也应该边缘光滑,拐角半径不得超过1.3mm。(典型厚度是0.8、1.6、3.2、6.4 )
3. 将一组样品放置在23±2℃,50±5%RH的条件下预处理48小时。另一组样品放置在70±1℃的老化箱中预处理168小时,然后放进温室下的干燥箱冷却4小时。
试验前准备
1. 火焰调整及火焰功率校验;
2. 取出随机配送的棉花托盘,在盘中均匀铺放一50X50mm,厚度不大于6mm的棉层,棉层由不重于0.08g的吸水的****纯棉组成。
试验过程
1. 启动抽风机,将燃烧箱内的废气排出,时间约为 2——3 分钟,注意抽风过程中需把钢化玻璃门打开(往上拉) 。
2. 在试样上端6mm部位夹紧试样,使试样垂直放置。将喷灯垂直放置,在喷灯灯口上插入随机配送的火焰高度规,调节支架(左 右)以及喷灯的位置(前 后)使其在同一直线上。再调节支架的高度 ( 上 下方位 , 通过旋动支架下方的旋钮实现 ) ,使火焰高度量规的**正好与试样的底端相接触,取下火焰高度规。
3. 将铺好棉花的棉花托盘放置在燃烧喷灯的正下方,即试样的正下方。
4. 移开喷灯,使其远离试样,用随机配送的点火器点燃喷灯(注:此前,火焰的高度以及功率已调整好,若更换气源、装置或对实验数据产生疑问的时候,请先重新校准火焰!)。
5. 重新将喷灯移向试样,以试样的底缘的中点为中心供火,使得喷灯的顶部位于试样下端,并在该位置保持 10±0.5s ,必要的话移动喷灯或调整支架高度,以便对试样的长度或位置的任何变化作出反应。如果在供火期间试样滴下熔融或燃烧的物质,倾斜喷灯*大至45°,并将试样下的喷灯撤离足够的距离,以免熔融或燃烧的物质滴入喷灯的喷火管中,同时不顾熔融物质的滴流,保持喷灯顶部的中点与试试样残余部分之间 10±1mm的间距(调节支架以及喷灯)。对试样供火10±0.5s后,立即以约 300mm/s 的速度撤离喷灯至离试样至少 150mm的位置,同时开始测量余焰时间t1(秒) ,记录t1的数值。
6. 一旦试样的余焰熄灭(即使喷灯尚未撤离至距试样150mm的位置),立即将喷灯置于试样下面并使试样保持在距试样残余部分10±1mm的位置上又供火10,必要的话移开喷灯避开滴落的物质。此次对试样供火后,立即以约 300mm/s的速度撤离喷灯至离试样至少 150mm的位置,同时开始测量余焰时间 t2( 秒) 和余辉时间 t3 ,记录 t2 和 t3 的数值。
7. 如果肉眼很难辨别燃烧和发光,将一团约 50mm见方的吸水性 ****棉团放在有疑问的区域并用镊子压紧,如果棉团燃烧说明该区域是燃烧段。如果在任何一次供火时试验火焰熄灭,抛弃该试样,另取试样做试验。**另外的是试验火焰熄灭如果是放气直接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立即重新给喷灯点火并向试样供火直至总供火时间达到10±0.5s。
8. 数据记录:
A.**次供火后余焰时间 t1;
B.每二次供火后余焰时间 t2;
C.第二次供火后余辉时间 t3;
D.试样是否延燃至夹持装置部位;
E.试样是否滴下点燃棉层的燃烧颗粒。
垂直燃烧测试结果要求
1. 94V-0
A:没有任何样品在测试火焰拿走之后,仍然有火苗(t1或长t2) 燃烧小于或等于10秒;
B:对于每套5件样品,10次点燃后,带火苗的燃烧的总共时间(t1+t2)小于或等于50秒;
C:没有任何样品,在第二次移走测试火焰之后,持续余焰和余辉(t2+t3)超过30秒;
D:没有任何样品一直烧到夹具上(包括有火苗的燃烧和余辉的燃烧);
E:没有任何样品,燃烧融化的液滴滴下点燃了下面300mm处的棉花。
2. 94V-1
A:没有任何样品在测试火焰拿走之后,仍然有火苗(t1或长t2) 燃烧小于或等于30秒;
B:对于每套5件样品,10次点燃后,带火苗的燃烧的总共时间(t1+t2) 小于或等于250秒;
C:没有任何样品,在第二次移走测试火焰之后,持续余焰和余辉(t2+t3) 超过60秒;
D:没有任何样品一直烧到夹具上(包括有火苗的燃烧和余辉的燃烧);
E:没有任何样品,燃烧融化的液滴滴下点燃了下面300mm处的棉花。
3. 94V-2
A:没有任何样品在测试火焰拿走之后,仍然有火苗(t1 或长 t2) 燃烧小于或等于30秒;
B:对于每套5件样品,10次点燃后,带火苗的燃烧的总共时间 (t1+t2) 小于或等于250秒;
C:没有任何样品,在第二次移走测试火焰之后,持续余焰和余辉 (t2+t3) 超过60秒;
D:没有任何样品一直烧到夹具上(包括有火苗的燃烧和余辉的燃烧);
E:允许样品燃烧融化的液滴滴下点燃下面12"处的棉花,但棉花燃烧时间较短。
4. 注:如果5个一组的试样中有一个试样不符合要求,应另取5个一组试样做试验。在考察燃烧的总秒数的场合,如果总秒数对于V-0级为 51-55 秒,对于V-1和V-2级为251-255 秒,则应另取5个一组试样做试验。第二组中所有试样应满足相应的要求以便该厚度的材料能评定为V-0,V-1或V-2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