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开放平台运动护具类商品品质抽检规范

百检网 2022-09-16

前 言

为了提升京东开放平台的商品品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京东将委托国家认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对商家的商品进行不定期的抽检。若发现商品品质存在问题,京东将依据《京东开放平台商家违规积分管理规则》对商家进行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根据相关服务条款作终止合作处理。

 

**章 适用范围

**条 本规范适用于京东开放平台所售的全部运动护具类商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髌骨带、健身手套、紧身服压缩衣、运动发带、运动护臂、运动护齿、运动护裆、运动护踝、运动护肩、运动护腿、运动护臀、运动护腕、运动护腰、运动护指、运动护肘、运动肌肉贴、助力带等。

 

第二章 抽样方式

第二条 采用购买线上店铺的商品的方式。

第三条 采用抽检线下仓库中的商品的方式。

第四条 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复检的合理要求。如抽样无法满足检验要求,只检验其中一部分项目。

第三章 检验依据

第五条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5296.4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GB/T 8685 纺织品 维护标签规范符号法

GB 18401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T 21295 服装理化性能的技术要求

GB/T 23315 粘扣带

GB/T 29862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FZ/T 74001 纺织品 针织运动护具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或其他相适应的产品标准。

第六条 以上*新版本的(包括已由行业标准升级为国家标准的)推荐性产品标准,在实施日期之后一年内,仍可按产品明示的标准进行判定;*新版本的推荐性产品标准实施日期一年后,统一按照*新版本的推荐性标准进行检验及判定。强制性标准应按标准明示的正式实施日期实施。如无明示产品标准,则按照相应产品推定的现行有效的推荐性标准进行检验及判定。

 

第四章 检验方

第七条 国家认定的具有CNAS与CMA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

 

第五章 检验要求

第八条 产品质量检验项目

(一)产品内在质量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1)

表1 产品内在质量检验项目

序号

产品名称

执行标准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缺陷分级

1

运动护具类

GB 18401及明示执行标准

甲醛含量

GB/T 2912.1、GB/T 19941

A

pH值

GB/T 7573

B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GB/T 17592、GB/T 23344、GB/T 19942

A

耐水色牢度

GB/T 5713

B

耐汗渍色牢度

GB/T 3922

B

耐干摩擦色牢度

GB/T 3920

B

异味

GB 18401

B

耐湿摩擦色牢度

GB/T 3920

B

耐光色牢度

GB/T 8427

B

耐光、汗复合色牢度(碱性)

GB/T 14576

B

拉伸弹性回复率

FZ/T 70006

B

可萃取重金属

GB/T 17593.1、GB/T 17593.4、GB/T 17593.2

A

纤维成分及含量

GB/T 29862

A/B

N-亚硝基胺

GB/T 24153

A

金属针等锐利物

GB/T 24121

A

水洗后外观

GB/T 8629、GB/T 250

A

产品使用说明

相关产品标准规定

注:

·  拉伸弹性回复率仅考核含橡筋、氨纶等弹性材料的筒装产品,采用针织布与聚氨酯泡沫贴合的产品不考核。

·  N-亚硝基胺项目仅考核产品中使用的橡筋材料。-

·  A/B说明:假冒材质成分,缺陷分级为A;材质成分不符合相关标准,缺陷分级为B。

·  标识标志类项目质量缺陷分级根据《京东开放平台三方商家商品标识标志抽检规范》进行。

·  采用粘扣带的运动护具,其粘扣带剪切强度、剥离强度、抗疲劳性能还应符合GB/T 23315标准中加强型的要求。

·  水洗后外观仅考核针织布与聚氨酯泡沫材料贴合制作的针织运动护具

(二)产品标识标志质量检测项目(表2)

表2 产品标识标志质量检测项目

序号

类别

检查项目

依 据 标 准 条 款

强制性

/推荐性

检测方法标准

不合格程度分类

Ⅰ类a

Ⅱ类b

1

运动护具类

制造者/代理商名称

GB/T 5296.4

推荐性

外观目测

制造者/代理商地址

产品名称

产品号型(规格)

 

纤维成分及含量

 

维护/洗涤方法

 

使用/贮藏要求说明

 

(可在需要时应用)

产品标准编号

产品安全类别

其他要求

相关产品标准

推荐性

外观目测

 

注:
①一个项目内有Ⅰ、Ⅱ分类时,未标注为Ⅰ类,标注不正确为Ⅱ类;纤维成分及含量只有Ⅰ类不合格,该项不合格时直接判断标识标志不合格。
②因GB/T 1335标准中服装号型系列不能满足产品需要时,企业根据该标准号型系列规定而推定的服装号型宜按“符合”判定。
③如产品无特殊需求时,“使用/贮藏要求说明”不作考核。
④当几种形式的使用说明同时出现时,如内容不一致且互相矛盾时,该项目按标注不正确判定。
⑤除上述列举的检查项目外,GB/T 5296.4标准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⑥其他要求指的是产品标准有相应规定的情形,必须满足产品标准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 检验要求

(一)对于素色、相同材质、均匀混色、小循环印花、色织及类似效果的材料,按相应的试验方法标准规定取样。

(二)当产品较复杂时,有面料、里料、填充物、花边等组织结构时,成分按照GB/T29862标准规定的要求检验,即超过整件产品表面积15%的部位必须检验(标准有要求的特殊产品除外);其他项目检验一份,只检验主要部位或者风险*大的部位即可,甲醛含量可组合取样,结果出*高值。

(三)如果是多件套,多件套材质相同,除标识外的其他项目只检验其中一个单品即可。

(四)色牢度试验采用单纤维贴衬。

(五)如产品未标注商品质量等级,按产品标准中规定的*低标准来判定合格与否。

(六)如果有产品有内外件或多件组合的,耐久性标签必须分件标注;如果单个产品可分别销售的吊牌必须单独标注;如果一个包装并且组合销售,可以只有一个吊牌。

(七)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检测时采用的前处理方法:按GB/T 17592-2011中规定的方法。含涂层、粘合剂或氨纶的产品一般不作预处理,即涂层、粘合剂不刮除,氨纶不拆出。对未经过染色或印花工艺的产品可判定该产品未使用禁用的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第十条 检验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产品标准未标注或标注不正确,按本规范进行检测。

(二)被抽查产品的检验项目不适用于表中的项目要求则不进行检测。

 

第六章 判定原则

第十一条 判定总则

(一)产品质量检测项目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二)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且检验方法一致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三)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第十二条 纤维成分含量的判定原则

以页面描述或者标识标注的纤维成分含量为标称值,根据实测结果与标称值的允差分为以下三类:

(一)判定合格:偏差在国家标准规定范围内。

(二)判定不合格:偏差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并且实测值有部分纤维与标称值相同。

(三)假冒材质:实测值无标称值描述的纤维。

当材质一部分符合要求,另一部分不符合或者完全不符合时,按照以下规则判定,超过15%(含)面积不符,判定不合格;否则,判定合格。

第十三条 产品标签判定原则

当产品标签I类检查项目全部合格或仅有3项以下(包括3项)Ⅱ类检查项目不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为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

第十四条 总体质量判定原则

当检验项目中任意一项指标(标签为一项指标进行判定)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该产品质量为不合格;反之,判定该产品质量为合格。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十五条 申诉:

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结果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向京东提起申诉。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且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可申明是否需要复验。

第十六条 复验:

(一)复验样品:

复验样品采用抽检样品的余样,余样在技术上无法复测的项目不予复测。

(二)复验检验方:

复验时仍由初验时指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进行复验。

(三)复验结论:

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复验结果发生变更的,以复验结果为准。

(四)复验费用:

申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复验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机构。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申请人。

   (五)不予复验的情况:

根据质量指标的特殊性及检测产品或部位的可重现性,对不进行复验的情况规定如下:

1、超过期限提起申诉的;

2、无法在原样上进行复验的;

3、被检验方提出复验时,产品在复验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验的其他情况。

5、本规范中甲醛含量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情况。

 

第八章 抽检不合格项目及对应处理

第十六条 京东开放平台将根据质检报告、鉴定方出具的书面鉴定报告等,针对商品不同违规情形依据本抽检规范及《京东开放平台商品质量不合格细则》中质量不合格处理标准进行处理,本规范中缺陷分级A、B、C分别对应《京东开放平台商品质量不合格细则》中违规程度特别严重、严重、轻微。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京东开放平台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规范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范。发生在本管理规范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第十八条 京东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规范并向商家公示。

第十九条 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范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范,本规范尚无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处理。商家依据相关规则承担的相关责任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京东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京东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第二十条 本规范于2022年1月6日首次发布,于2022年1月1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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