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则。
GB/T 3324-2008《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 16734-1997《中国主要木材名称》
GB/T 18513-2001《中国主要进口木材名称》
GB 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第二条【检验项目】
(一)产品质量检验项目
木家具抽检行为规范细则共包含四个检测项目,木家具类型判定、木家具材质判定、木家具中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标识标示判定
1.木家具类型判定
表1 木家具类型判定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技术要求 | 检测方法 |
1 | 全实木家具 | 所有木质零部件(镜子托板、压条除外)均采用实木锯材a或实木板材b制成的家具 | GB/T 3324-2008 |
2 | 实木家具 | 基材c采用实木锯材a或实木板材b,表面没有覆面处理d的家具 | GB/T 3324-2008 |
3 | 实木贴面家具 | 基材c采用实木锯材a或实木板材b制作、并在表面覆贴d)实木单板或薄木(木皮)的家具 | GB/T 3324-2008 |
4 | 人造板类家具 | 基材c为人造板的家具 | GB/T 3324-2008 |
5 | 综合类木家具 | 基材c采用实木、人造板等多种材料混合制作的家具 | GB/T 3324-2008 |
注:a)实木锯材:为原木直接用锯加工而成的材料,如图1,图2。
图1实木锯材 图2实木锯材
b)实木板材:实木板材为实木锯材的二次加工,如图3,图4。
图3指接材 图4集成材
c)基材:用于制作家具主要部件的材料,即家具中起支撑、承载和纵向分割作用的部件。
d)覆面处理:材料表面覆贴实木单板、薄木(木皮)或浸渍胶膜纸。
e)下文中的实木类材料等同于实木锯材或实木板材。
1.1全实木家具类型判定步骤
1.1.1产品声称类型确定及检测依据
产品对外宣称为全实木家具,即认为该商品以全实木家具类型出售。检测产品所有木质零部件(不检测镜子托板、压条)是否为实木类材料制成的家具。
1.1.2判定依据
若产品应检部位的所有木质零部件均为实木类材料,则判为符合要求。
若产品应检部位的木质零部件中不全是实木类材料,则判为严重不符。
若产品应检部位的木质零部件中均为非实木类材料,则判为完全不符。
1.2实木家具类型判定步骤
1.2.1产品声称类型确定及检测依据
产品对外宣称为实木家具(无贴面、覆面等相同或相似词汇),即认为该商品以实木家具类型出售。检测产品基材中的木质零部件(不检测镜子托板、压条)是否为实木类材料制成的家具。检测各类型家具基材的判定部位如表2所示。
表2 各类型家具基材的检测部位
序号 | 家具类型 | 基材部位 | 检测方法 |
1 | 桌类 | 台面板、抽屉(包括抽屉内部)、门板、旁板、脚架 | GB/T 3324-2008 |
2 | 柜类 | 面板、顶板、旁板、隔板、底板、脚架 | GB/T 3324-2008 |
3 | 椅凳类 | 坐面、扶手、靠背、椅凳腿 | GB/T 3324-2008 |
4 | 床类 | 床屏(高屏、低屏)床铺板、床挺 | GB/T 3324-2008 |
1.2.2判定依据
若产品基材中应检部位的木质零部件均为实木类材料,则判为符合要求。
若产品基材中应检部位的木质零部件不全是实木类材料,则判为严重不符。
若产品基材中应检部位的木质零部件无实木类材料,则判为完全不符。
1.3实木贴面家具类型判定步骤
1.3.1产品声称类型确定及检测依据
产品对外宣称为实木贴面家具,即认为该商品以实木贴面家具类型出售。检测产品基材(详见表2)中的木质零部件(不检测镜子托板、压条)是否为实木类材料,并检测贴面材料是否为实木单板或薄木(木皮)。
1.3.2判定依据
若产品基材中应检部位的木质零部件均为实木类材料,并且覆面均为实木单板或薄木(木皮),则判为符合要求。
若产品基材中应检部位的木质零部件不全是实木类材料,覆面为实木单板或薄木(木皮),则判为严重不符。
若产品基材中应检部位的木质零部件均为实木类材料,覆面不是实木单板或薄木(木皮),则判为严重不符。
若产品基材中应检部位的木质零部件不全是实木类材料,覆面不全是实木单板或薄木(木皮),则判为完全不符。
1.4人造板类家具类型判定步骤
1.4.1产品声称类型确定及检测依据
产品对外宣称为人造板类木家具,即认为该商品以人造板类家具出售。检测产品基材(详见表2)中的木质零部件是否为人造板制成的。
1.4.2判定依据
若产品基材中应检部位的木质零部件有一块为人造板类材料,即认为该产品为人造板类家具。
1.5综合类家具类型判定步骤
1.5.1产品声称类型确定及检测依据
产品对外宣称为综合类木家具,即认为该商品以综合类家具出售。检测产品基材(详见表2)中的木质零部件是否为实木类材料和人造板混合制成的。
1.5.2判定依据
若产品基材中应检部位的木质零部件有实木类材料,也有人造板类材料,则判定为符合要求
若产品基材中应检部位的木质零部件无实木类材料,则判定为完全不符。
2.木家具材质判定
表3木家具材质判定项目
序号 | 检测项目 | 技术要求 | 检测方法 |
1 | 木材名称规范 | 木材名称是否为标准规定名称 | GB/T 16734-1997 GB/T 18513-2001 |
2 | 木材鉴定 | 所用木材材种是否为声称的木材 |
|
注:该项目仅针对于全实木家具与实木家具的材料名称与符合性检测。
2.1木材名称规范项目检测
产品对外宣称为XX材料,即认为该产品以XX家具出售。GB/T 16734-1997《中国主要木材名称》、GB/T 18513-2001《中国主要进口木材名称》中是否有该木材的名称。
2.2木材鉴定项目检测
2.2.1检测前提及取样部位
取样部位如下:
若产品声称为全XX木家具,则取样部位为产品所有木质零部件(不检测镜子托板、压条)中随机抽取一块进行木材鉴定。
若产品声称为XX木家具且Detail页面无具体使用部位说明,则木材鉴定的取样部位为产品的基材。
若产品声称为XX木家具且Detail页面有具体使用部位说明,则木材鉴定的取样部位为产品Detail页面说明的使用部位。
检测依据:《中国木材志》、《东南亚热带木材》、《非洲热带木材》、《拉丁美洲热带木材》。
2.2.2结果判定
若鉴定结果与宣称材料名称一致,则判定为符合要求。
若鉴定结果与宣称材料名称不一致,则判定为完全不符。
3.木家具中有毒有害物质检测
表4木家具中有毒有害物质检测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单位 | 技术要求 | 检测方法 |
1 | 甲醛释放量 | mg/L | ≤1.5 | GB 18584-2001 |
2 | 重金属含量(限色漆)-可溶性铅 | mg/kg | 可溶性铅≤80 | GB 18584-2001 |
3 | 重金属含量(限色漆)-可溶性镉 | mg/kg | 可溶性镉≤70 | GB 18584-2001 |
4 | 重金属含量(限色漆)-可溶性铬 | mg/kg | 可溶性铬≤55 | GB 18584-2001 |
5 | 重金属含量(限色漆)-可溶性汞 | mg/kg | 可溶性汞≤55 | GB 18584-2001 |
3.1甲醛释放量
甲醛释放量项目检测参照标准为GB 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试件规格为150mm*50mm,试件数量共10块。制备试件时考虑每种木质材料与产品中使用面积的比例,确定每种材料部件上的试件数量。
3.2重金属含量(限色漆)
重金属含量(限色漆)项目检测参照标准为GB 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在家具产品的涂层表面上用刮刀刮去适量涂层取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