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简介
GA/T 946的本部分规定了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过程中使用相关法律文书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业务的信息采集项目和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信息的采集。英文名称:Specifications for road traffic management information collection一Part 4 : Collection of information on handling acts against road traffic safety law
标准状态:现行
替代情况:替代GA/T 946.4-2011
中标分类:公路、水路运输>>交通管理>>R85交通信息管理
ICS分类:信息技术、办公机械设备>>信息技术应用>>35.240.99信息技术在其他领域中的应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20-04-16
实施日期:2020-10-01
页数:24页
前言
GA/T946《道路交通管理信息采集规范》分为六个部分:——第1部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信息采集和签注;——第2部分:机动车登记信息采集和签注;——第3部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采集;——第4部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信息采集;——第5部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信息采集;——第6部分:道路交通管理辅助信息采集。本部分为GA/T 946的第4部分。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代替GA/T 946.4-2011《道路交通管理信息采集规范 第4部分:道路交通违法处理信息采集》。与GA/T 946.4-2011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见封面,2011年版的封面);——修改了范围(见第1章,2011年版的第1章);——修改了被处罚人类别、驾驶证号、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准驾车型、被处罚人姓名、联系地址、联系方式、车辆种类、号牌号码、车辆使用性质、交通方式、违法时间、道路代码等13项采集项目(见2.1,2011年版的2.1);——删除了驾驶证种类采集项目(见2011年版的2.1);——增加了处罚依据、车辆用途、车辆是否提供校车、被处罚人是否自学直考指导人员、自学直考人员身份证明号码、自学直考人员姓名、被处罚车辆所属企业名称、被处罚车辆所属企业社会信息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等8项采集项目(见2.1);——修改了当事人类别、驾驶证号、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准驾车型、当事人姓名、联系地址、联系方式、车辆种类、号牌号码、车辆使用性质、交通方式、违法时间、道路代码等13项采集项目(见2.2,2011年版的2.2);——删除了驾驶证种类采集项目(见2011年版的2.2);——增加了违法依据1、违法依据2、违法依据3、违法依据4、违法依据5、强制措施依据、车辆用途、车辆是否提供校车、被处罚人是否自学直考指导人员、自学直考人员身份证明号码、自学直考人员姓名等11项采集项目(见2.2);——修改了当事人类别、驾驶证号、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准驾车型、当事人姓名、联系地址、联系方式、车辆种类、号牌号码、车辆使用性质、交通方式、违法时间、道路代码等13项采集项目(见2.3,2011年版的2.3);——删除了驾驶证种类采集项目(见2011年版的2.3);——增加了违法依据1、违法依据2、违法依据3、违法依据4、违法依据5、车辆用途、车辆是否提供校车、被处罚人是否自学直考指导人员、自学直考人员身份证明号码、自学直考人员姓名等10项采集项目(见2.3);——修改了决定书编号、发证机关、驾驶证号、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准驾车型、被处罚人姓名、联系地址、联系方式、车辆种类、号牌种类、号牌号码、交通方式、违法时间、道路代码、违法地点、违法行为、交通警察1、交通警察2、拒收拒签、违法记分、罚款金额等22项采集项目(见2.4,2011年版的2.4);——删除了驾驶证种类采集项目(见2011年版的2.4);——增加了处罚依据、被处罚人政治面貌、被处罚人职业、被处罚车辆所属企业名称、被处罚车辆所属企业社会信息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等5项采集项目(见2.4);——修改了撤销决定书编号、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撤销项目、驾驶证号、档案编号、发证机关、号牌种类、号牌号码、违法行为、决定机关、撤销日期等12项采集项目(见2.5,2011年版的2.5);——修改了暂扣日期、暂扣原因、暂扣期限、驾驶证是否转递、还证日期、证件领取地、交通民警、证件领取人身份证明号码、证件领取人姓名、返还物品凭证编号等10项采集项目(见2.6,2011年版的2.6);——修改了决定书编号、被处罚人姓名、联系地址、驾驶证号、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发证机关、吊销原因、吊销日期、处罚机关、交通警察1、交通警察2、禁驾开始时间、禁驾期限等14项采集项目(见2.7,2011年版的2.7);——修改了凭证编号、扣留物品种类、扣留日期、返还时间、号牌种类、号牌号码、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驾驶证号、发证机关、发还日期、扣留存放地点、交通警察、物品领取人身份证明号码、物品领取人姓名、返还物品凭证编号等15项采集项目(见2.8,2011年版的2.8);——增加了了特征、数量2项采集项目(见2.8);——修改了凭证编号、收缴物品类别、收缴日期、交通警察、号牌种类、号牌号码、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驾驶证号、处理日期等10项采集项目(见2.9,2011年版的2.9);——增加了特征、数量2项采集项目(见2.9);——修改了决定书编号、被处罚人姓名、证件号码、处理日期、罚款金额、加处罚款等6项采集项目(见2.10,2011年版的2.10);本部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提出。本部分由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76)归口。本部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起草。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徐晓东、吴晓东、江海龙、陈学浩、邵志骅、李聪、张鑫、王凌、何晓亮、邹坚敏、高龙、武红斌。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A/T 946.4-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