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简介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部分首次发布于1986年,**次修订于1996年,第二次修订于2003年。本部分代替并废止GB4706.15—2003《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本部分应与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 通用要求》配合使用。GB4706本部分涉及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人或动物皮肤或毛发护理器具的安全。 本部分是通过增补或修改GB4706.1—2005 形成的,在技术内容上,本部分与GB4706.15—2003的主要差异如下: ———本部分应与GB4706.1—2005 配合使用,而GB4706.15—2003 与GB4706.1—1998 配合使用; ———本部分的7.6增加了IEC60417-1规定的5582符号“适合于在洗澡或淋浴时使用”; ———本部分删除了对装有电源软线长度不超过2m 的手持式干发器,其导线的标称横截面积可以相应减小的要求。英文名称: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safety -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appliances for skin or hair care
标准状态:现行
替代情况:替代GB 4706.15-2003
中标分类:轻工、文化与生活用品>>家用电器、日用机具>>Y64家用保健器具
ICS分类:家用和商用设备、文娱、体育>>97.170人体保健器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发布日期:2008-04-11
实施日期:2009-01-01
出版日期:2009-01-01
页数:20页
前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GB4706是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的系列标准,分为以下几部分:第1部分:通用要求;第2部分:特殊要求。本部分是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安全要求,等同采用IEC60335-2-23:2003《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英文版)。本部分代替并废止GB4706.15-2003《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本部分应与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 通用要求》配合使用。本部分是通过增补或修改GB4706.1-2005 形成的。GB4706.1 中具体条款未在本部分中提及的,表示GB4706.1中的相应条款适用于本部分。本部分中写明适用的部分,表示GB4706.1-2005中的相应条文适用于本部分;本部分中写明代替的部分,则以本部分的条文为准;本部分中写明增加的部分,表示除要符合GB4706.1-2005相应条文外,还必须符合本部分所增加的条文。为便于使用,本部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a) 第1部分一词改为GB4706.1-2005;b) 用小数点.代替用作小数点的逗号,。在技术内容上,本部分与GB4706.15-2003的主要差异如下:---本部分应与GB4706.1-2005 配合使用,而GB4706.15-2003 与GB4706.1-1998 配合使用;---本部分的7.6增加了IEC60417��1规定的5582符号适合于在洗澡或淋浴时使用;---本部分删除了对装有电源软线长度不超过2m 的手持式干发器,其导线的标称横截面积可以相应减小的要求。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部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和解释。本部分起草单位: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松下电工·万宝电器(广州)有限公司、飞利浦电子香港有限公司、超人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飞科电器有限公司、吉列亚洲技术中心、美康雅远东有限公司、广州日用电器检测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黄文秀、别正业、彭咏添、陈子良、金天鸿、董升、孙建平、黄德辉、凌宏浩。本部分首次发布于1986年,**次修订于1996年,第二次修订于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