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电离辐射外照射和体表放射性核素沾染所致急性、慢性皮肤损伤和放射性皮肤癌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电离辐射照射所致放射工作人员皮肤疾病的诊断和处理。英文名称:Diagnosis for occupational radiation dieases of skin
标准状态:现行
替代情况:替代GBZ 106-2016;GBZ 219-2009;WS/T 475-2015
中标分类: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卫生>>C60职业病诊断标准
ICS分类:环保、保健与安全>>13.100职业安全、工业卫生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4-03
实施日期:2020-10-01
页数:12页
前言
本标准5.1、6.1、7.1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了GBZ 106—2016《职业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诊断》、GBZ 219—2009《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和WS/T 475—2015《放射性皮肤疾病护理规范》。与上述标准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 GBZ/T 244 一项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 GBZ 104 名称(见第 2 章,GBZ 106—2016 的第2 章)。——增加“体表放射性核素沾染”定义,修改了 2 个定义,删除“远期效应”定义(见第 3 章,GBZ106—2016 的 3.1、3.2,WS/T 475—2015 的 3.6)。——诊断原则中“受照剂量”修改为“吸收剂量”,“病理学检查”修改为“组织病理学”(见第4 章,GBZ 106—2016、GBZ 219—2009 的第 4 章)。——临床表现中“β射线、低能 X 射线” 修改为“弱贯穿辐射”。(见 5.1.3,GBZ 106—2016的 5.1.3)。——增加了弱贯穿辐射对皮肤损伤的剂量阈值(见 5.1.3)。——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分度诊断标准中“累积照射”修改为“慢性累积”(见 6.1.3 的表 2,GBZ106—2016 的 6.1.3 的表 2)。——增加了放射性皮肤癌潜伏期的时间范围(见 7.1.2)。——增加了放射性皮肤癌的组织病理学诊断(见 7.1.3)。——修改了急性、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治疗,并将其作为资料性附录(见附录 C、附录 E,GBZ 106—2016 的附录 C、附录 D)。——修改了放射性皮肤癌的分期(见附录 F,GBZ 219—2009 的附录 A)。——增加了放射性皮肤癌的治疗(见附录 G)。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三〇七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文峰、刘文骏、金增强、傅宝华、姜恩海、刘丽波、张照辉、江波、逯秀玲、李晓娜、甄彬彬、闫艺、郭林森。GBZ 106—2016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8282—1987、GB 8282—2000;——GBZ 106—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