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职业健康监护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护。英文名称:Health requirements and surveillance specifications for radiation worker
标准状态:现行
替代情况:替代GBZ 98-2017;GBZ 235-2011
中标分类: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卫生>>C60职业病诊断标准
ICS分类:环保、保健与安全>>13.100职业安全、工业卫生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10-26
实施日期:2021-05-01
页数:7页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BZ 98—2017《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和GBZ 235—201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与以上标准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术语与定义中,删除了“执业医师”(见 GBZ 98—2017 的 3.3),增加了“职业健康检查”“过量照射”和“应急照射”(见 3.4、3.5、3.6),修改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和“适任性评价”(见 3.2、3.3,GBZ 235—2011 的 3.2 和 GBZ 98—2017 的 3.2);——修改了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部分内容(见4.2、4.3,GBZ 98—2017的5.1~5.7、6.1、6.2);——修改了总则,分为职业健康监护的要求、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的确定及检查方法、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及职业健康咨询4条(见5.1~5.4,GBZ 235—2011的4.1~4.7、4.9、5.4~5.10),删除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只保留部分内容(见5.1.6,GBZ 235—2011的5.1~5.3),增加了用人单位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提供放射因素名称等内容(见5.1.7);——修改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部分内容(见6.1.1、6.2.1、6.3.1,GBZ 235—2011的6.1.4、6.1.5、6.2.3~6.2.5、6.3.2),删除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中的部分内容(GBZ 235—2011的6.1.1~6.1.3、6.2.1、6.2.2、6.3.1),将适任性评价重新整合(见6.1.2、6.2.3,GBZ 98—2017的第7章和GBZ 235—2011的6.1.6、6.2.7),增加了在岗期间检查结果处理(见6.2.2,GBZ 235—2011的6.2.6、6.2.8)及离岗时检查结论(见6.3.3);——修改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见第7章,GBZ 235—2011的第7章)。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天津市化工职工职业病防治院、核工业四一七医院、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邢志伟、于程程、姜恩海、孙全富、赵风玲、苏垠平、傅旭瑛、赵欣然、江波、王守正、曾碧霞。本标准代替了GBZ 98—2017和GBZ 235—2011。GBZ 98—2017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6387—1996;——GBZ 98—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