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可吸附在活性炭上的有机卤化物(不包含有机氟化物)的微库仑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可吸附有机卤素的测定。 本标准的测定结果包含水样中悬浮物的可吸附有机卤素。 当取样量为 100 ml 时,本方法的检出限为 0.007 mg/L,测定下限为 0.028 mg/L。英文名称:Water quality—Determination of adsorbable organically bound halogens (AOX)—Microcoulometric method
标准状态:现行
替代情况: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GB/T 15959-1995)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
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
发布日期:2021-11-29
实施日期:2022-06-01
页数:10页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可吸附有机卤素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可吸附有机卤素的微库仑测定方法。本标准与《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GB/T 15959—1995)相比,主要差异如下:——修改了方法适用范围、方法原理以及样品的采集和保存条件;——删除了样品吹脱步骤;——完善了标准核查溶液和试样制备的要求;——细化了校准、样品测定和结果表示等内容;——增加了干扰和消除、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条款。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5 年 12 月 21 日批准发布的《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GB/T 15959—1995)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本标准验证单位: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湖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石家庄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苏州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扬州环境监测中心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1 年 11 月 29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