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简介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燃气灶具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燃气灶具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适用于城市燃气的燃气灶具产品,其中包括:a. 单个燃烧器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 5.23kW(4500kcal/h)的灶。b. 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5.82kW(5000kcal/h)的烤箱和烘烤器。c. 标准额定热流量符合a、b规定的烤箱灶。d. 每次焖饭的*大稻米量在4L以下,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4.19kW(3600kcl/h)的燃气饭锅。使用非城市燃气的燃气灶具可参照执行。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节能、低排放燃器灶具》(HJBZ19—1997)。英文名称:The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Gas Ranges
标准状态:作废
替代情况:HJBZ 19-1997;被HJ 311-2017并废止
中标分类:>>>>Q8 环境保护>>环境保护综合>>Z04基础标准与通用方法
ICS分类:环保、保健与安全>>环境保护>>13.020.01环境和环境保护综合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6-11-15
实施日期:2007-01-01
作废日期:2018-03-01
出版日期:2007-01-01
页数:4页
前言
基础标准与通用方法相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