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PM10 和PM2.5 的重量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PM10 和PM2.5 浓度的手工测定。 本标准的检出限为0.010 mg/m3 (以感量0.1mg 分析天平,样品负载量为1.0 mg,采集108m3空气样品计)。英文名称:Determination of atmospheric articles PM10 and PM2.5 in ambient air by gravimetric method
标准状态:现行
替代情况:替代GB 6921-1986废止;被HJ 618-2011/XG1-2018代替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1-09-08
实施日期:2011-11-01
页数:8页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PM10 和PM2.5 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PM2.5 和PM10 的重量法。本标准是对《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 6921-86)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6 年,本次为**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将飘尘改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三章内容;——增加了PM10 和PM2.5 的术语和定义;——对PM10 采样器性能指标进行了修改,将切割粒径Da50=(10±1)μm 改为Da50=(10±0.5)μm;捕集效率的几何标准差σg≤1.5 改为σg=(1.5±0.1)μm。全部性能指标要求符合《PM10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93-2003)中的规定;——增加了PM2.5 采样器性能指标,切割粒径Da50=(2.5±0.2)μm;捕集效率的几何标准差为σg=(1.2±0.1)μm;其他性能指标要求符合《PM10 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93-2003)中的规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 年10 月10 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 6921-86)废止。本标准的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1 年9 月8 日批准。本标准自2011 年11 月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