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酰胺类化合物的液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甲酰胺、N,N-二甲基甲酰胺、N,N-二甲基乙酰胺和丙烯酰胺的测定。 当环境空气采样体积为30 L(标准状态),吸收液体积为10 ml 时,本方法甲酰胺、N,N-二甲基甲酰胺、N,N-二甲基乙酰胺和丙烯酰胺的检出限分别为0.03 mg/m3、0.02 mg/m3、0.03 mg/m3 和0.02 mg/m3,测定下限分别为0.12 mg/m3、0.08 mg/m3、0.12 mg/m3 和0.08 mg/m3。 当固定污染源废气采样体积为30 L(标准状态),吸收液体积为50 ml 时,本方法甲酰胺、N,N-二甲基甲酰胺、N,N-二甲基乙酰胺和丙烯酰胺的检出限分别为0.2 mg/m3、0.1 mg/m3、0.2 mg/m3和0.1 mg/m3,测定下限分别为0.8 mg/m3、0.4 mg/m3、0.8 mg/m3 和0.4 mg/m3。英文名称:Ambient air and waste gas-Determination of amide compounds-Liquid chromatography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6-05-13
实施日期:2016-08-01
出版日期:2016-08-01
页数:30页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酰胺类化合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酰胺类化合物的液相色谱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的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验证单位: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鞍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锦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抚顺市环境监测中心和营口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6 年5 月13 日批准。本标准自2016 年8 月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