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简介
本文件规定了社区矫正基础业务系统的总体要求、基本功能、业务管理流程、业务协同流程、数据资源、数据交换、编码规则和代码表以及系统安全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全国社区矫正基础业务系统的建设与应用。英文名称: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mmunity-corrections basic business system
标准状态:现行
替代情况:替代SF/T 0015-2017
中标分类:电子元器件与信息技术>>计算机>>L67计算机应用
ICS分类:信息技术、办公机械设备>>信息技术应用>>35.240.01信息技术应用综合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21-12-29
实施日期:2022-01-07
页数:37页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SF/T 0015—2017《全国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与SF/T 0015—2017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将标准名称更改为《社区矫正基础业务系统技术规范》;——删除了“社区矫正”、“社区矫正人员”、“矫正类别”、“矫正衔接”、“矫正解除”和“矫正终止”术语和定义(见 2017 年版的第 3 章);——将“系统建设总体要求”更改为“总体要求”,并更改了内容(见第 4 章,2017 年版的第 5章);——将“系统基本功能要求”更改为“基本功能”,并更改了内容(见第 5 章,2017 年版的第 6章);——将“业务流程要求”更改为“业务管理流程”(见第 6 章,2017 年版的第 7 章);——增加了“会客审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报告身体情况/提交病情复查情况调整期限审批”、“迁居审批”、“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审批”、“表扬审批”、“训诫审批”、“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审批”、“提请撤销缓刑审批”、“提请撤销假释审批”、“提请逮捕”和“突发事件处置”流程(见 6.4、6.5、6.7、6.8、6.11、6.13、6.15、6.17、6.18、6.20 和 6.21);——删除了“提请撤销缓刑(假释)审核流程”(见 2017 年版 6.8);——更改了“调查评估”、“外出审批”、“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审批”、“提请减刑审批”、“警告审批”、“提请治安处罚审批”、“提请收监执行审批”、“社区矫正解除”和社区矫正终止”流程(见 6.1、6.6、6.10、6.12、6.14、6.16、6.19、6.22、6.23,2017年版的 7.1、7.4、7.3、7.10、7.6、7.7、7.9、7.11 和 7.12);——增加了“业务协同流程”(见第 7 章);——将第 9 章更改为“数据资源”(见第 9 章,2017 年版的第 8 章);——对数据资源进行了分类,将“数据采集结构要求”更改为“基础数据库”,并对内容进行了更改(见 9.1.1,2017 年版的第 8 章);——增加了外部共享数据库、生物特征库、专题库和设备管理库(见 9.1.2、9.1.3、9.1.4 和9.1.5);——更改了“数据共享交换”的内容(见 10.3,2017 年版的 10.3);——将“人员编制”、“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类型”、“社区矫正人员接收方式”、“管理级别”、“前科类型”、“电子定位方式”、“完成社区服务情况”、“遵守请销假制度情况”和“矫正惩戒情况”分别更改为“工作人员编制”、“拟适用社区矫正对象类型”、“社区矫正对象接收方式”、“管理类别”、“前科劣迹类型”、“定位(信息化核查)方式”、“完成公益活动情况”、“遵守外出管理制度情况”和“奖惩原因”(见 11.2.4、11.2.5、11.2.12、11.2.49、11.2.52、11.2.55、11.2.68、11.2.67 和 11.2.78,2017 年版的 9.6、9.8、9.15、9.54、9.57、9.60、9.73、9.72 和 9.76)。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提出。本文件由司法部信息中心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安徽省司法厅、天津市司法局、云南省司法厅、河南省司法厅、江西省司法厅、贵州省司法厅、合肥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五研究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姜爱东、刘晔、陈培勇、肖运出、江铁生、张锡旺、周逸璇、乔彬、李国栋、赵晓林、李欣、王峻、汪奇志、魏淑燕、韩俊、周正、郭彦义、焦小欣、李雪亮、王力贞、马庆——2013 年首次发布为 SF 05001—2013,2017 年**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