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犹如一阵春风让全国计量界感到春意浓浓。《规划》就是宣言书、动员令和集结号。我国的计量工作将在《规划》的指引下,继往开来、再创辉煌。
《规划》展示的是计量的“全景版”, 集6个部分、30条文和6个专栏。对全国的计量工作基本上做到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基本上完成了计量工作***的顶层设计。《规划》展示的是计量的“升级版”。既有承前启后,也有升级换代的全新要求。其中明确提出“完成《计量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制修订”,“建立一批国家新一代高准确度、高稳定性量子计量基准”,“全面提升各级计量技术机构量传溯源能力”等。《规划》展示的是计量的“核心版”。各个部门、各个领域、各个地方、各个企业,在《规划》的统领下,结合本行业、本单位实际进一步细化、深化和强化《规划》中的相关内容和要求,做到有的放矢、循序渐进,完成顶层设计的总目标。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立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这是计量法治建设的指路明灯,更是抓紧制修订《计量法》及其法规、规章的不二法则。
《规划》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精神,多次阐述和明确提出计量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健全完善的紧迫性。《规划》的“发展现状与形势”中指出,法律法规和监管体制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中指出,突出法制建设, 完善计量法律法规体系,到2020年计量法制建设更加健全,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规划》在“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中提出,完成《计量法》修订,全面梳理相关法规规章,形成统一、协调的计量法律法规体系。
现行《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 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已经过28个年头。作为新中国成立以后颁布的有关计量的**部法律, 对统一我国计量单位制度,规范计量器具管理,促进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20多年过去了,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重大变革,科学技术的飞跃进步,社会各方面对计量需求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经济全球化(我国入世的发展态势)的快速发展都使得现行《计量法》很难再适应当前及今后的计量工作的要求,加速修订《计量法》是形势的需要、发展的需要,也是计量工作自身发展、适应发展的需要。
2000年夏,根据当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的指示,计量司组织了4位同志在北京召开了修改《计量法》起步工作酝酿会议。会上,**学习了有关领导要求组织修改《计量法》的指示精神。充分肯定了《计量法》施行中取得的巨大成果和在我国计量法治建设中的功绩;同时,也认真地探讨了现行《计量法》的十余个“不适应”。例如, 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管理还是审批前置; 不适应入世的形势,“校准” 是国际通行做法没有采用;不适应简政放权的趋势,对企业的计量行为管得过多、过死而且又管不好; 不适应与时俱进的计量需求,对能源计量、民生计量和定量包装等没有或缺少计量法治管理;不适应对日益增多的、纷杂的计量行为的有效管理,现行计量法本质上还是一部器具法;不适应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处罚力度偏低甚至太轻;不适应国际计量组织推荐的“计量法要素”的立法重点和有关条文等。
其次,认真地学习了能够收集到的地方性计量法规和地方政府计量规章20余件。对地方立法中创新性的、与时俱进的、行之有效的计量条文一一作了研究和探讨。还认真地学习了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制定的有关国际文件,特别是“计量法要素”等内容,尽量以国际视野、战略眼光来审视我国现行的计量法律法规、从中寻找衔接点、共通点和区别点,努力做到“以我为主”、兼顾惯例。
之后,根据国家对制修订法律法规的要求精神, 在现行《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的基础上,重新确定章节和排序并且草拟了条款, 当时草拟的条款有100余条。*后,还加上修法的必要性,修法的基本原则等相关文稿。笔者作为一名有幸参加这项工作的**的地方计量工作者深刻感受到: 当时老一辈计量工作者立法的艰巨、修法的艰苦、宣法的艰难、护法的艰辛。
《规划》为修改《计量法》也提供了学习和研究的范例。例如第十六条“构建国家能源资源计量服务体系”。提出了“能源资源计量”用语,非常科学。《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条指出: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第四条又指出,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笔者以为一是明确了概念,能源是资源, 计量工作是为节约资源服务,范围开阔、立意更高;二是强调了根本,节约资源是国策。计量活动是为“国计民生”服务,只能加强,不能有丝毫松懈。《规划》中诸如此类的用语和提法,值得进一步学习,并且在修订《计量法》中仔细推敲和取得一致。《规划》已经发布,要始终把计量的法治建设摆在核心的位置上去考量,要始终把修订《计量法》摆在从重从快的位置上去落实。同时,要坚持一是中国特色的计量法治建设;二是与国际惯例接轨,尽可能采用国际“计量法要素”的相关内容和表述;三是把“管对、管少、管好”的修法要诀,体会好、表达好;四是不要求毕其功于一役,也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 五是修订《计量法》的紧迫感、时代感和使命感,需要集中讨论一些问题、集中一段时间、集中一些力量尽快完成修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