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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赤砂糖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由低纯度糖膏分蜜而得的棕红色或黄褐色带蜜砂糖。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789-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GB/T 5009.55-1995 食糖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7718—19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14964--1994 赤砂糖卫生标准
QB/T 2343.2-1997 赤砂糖试验方法
3 技术要求
赤砂糖按理化要求的规定分为一级和二级共两个级别。
3.1 感官要求
赤砂糖呈棕红色或黄褐色,甜而略带糖蜜味,无明显黑点。
3.2 理化要求
理化要求见表1。
3.3 卫生要求
卫生要求见表2。
4 试验方法
4.1 理化要求各项目按QB/T23432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4.2 卫生要求中砷、铅、铜、二氧化硫按GB/T5009.55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按GB4789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螨按GB14964规定的方法检验。
5 检验规则
5.1 型式检验
5.1.1 每分离一罐糖膏为一个编号,在称量包装前,连续采集样品约4kg,放在带盖的容器中,混匀后为该编号样品。该样品等量分成两份,一份作该编号型式检验样品:一份用双层食品级塑料袋密封包装或用磨砂口玻璃瓶盛装标明产品编号级别生产日期、全批包数检验结果及检验员,于通风干燥的环境中留存供工厂自检或质量监督检验之用。经供收双方认可,可作为仲裁检验样品。一次抽检或仲裁检验结果,对先后出厂的同一编号糖有效。
5.1.2 生产厂在保证产品质量稳定的前提下,每编号样品检验理化要求的各个项目。
5.1.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技术要求所有项目的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对产品质量的全面考核
a)生产日期开始或洗机后恢复生产时;
b)正常生产的前期、中期、后期;
c)交收检验出现不合格批时;
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5.2 交收检验
5.2.1 每一次交货的赤砂糖为一个交收批每批赤砂糖必须附有生产厂的产品合格证,收货方凭合格证收货,但交收双方均有权提出在现场抽检或抽样封存。日后若有质量争议符合贮存条件保管的封存样品作为仲裁检验样品,由质量仲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为该批赤砂糖仲裁检验结果。
5.2.2 赤砂糖的每个交收批为一个检验批。
5.2.3 抽样规则
由供收双方代表共同从该检验批中随机取10包赤砂糖然后从每包赤砂糖取出约0.5kg样品,将10个样品掺和混匀后,再用四分法取出2kg样品作为该批赤砂糖样品。
5.2.4 在供收双方的书面合同中,应写明国家认可的质量检验机构为仲裁检验机构。
6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赤砂糖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6.1.1赤砂糖标签须有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
b)级别;
c)净含量(kg或g);
d)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e)产品标准号;
f)生产日期(可只标注年、月);
g)赤砂糖保存期(不小于18个月)。
《QBT 2343.1-1997 赤砂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