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领域
用于支持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环保配套设施建设,推进深圳集成电路产业重点突破和整体提升。
二、设定依据
(一) 《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政府,深府规〔2018〕12号;
(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3年)的通知》;
(三)《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4号);
(四)《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项目数量、方式、金额和审批流程
(一)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二)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
(三)扶持金额:对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建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设施,按经审计后确认费用的50%给予事后资助,资助金额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审批方式: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指南—自愿申报—市生态环境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立项(暨)验收评审—专项审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市生态环境局确定资助计划—社会公示—下达资金计划—申请人提交拨付资金有关资料—市生态环境局拨付资助资金。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登记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项目实施地深圳市。
(二)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的企业,经营许可范围包括集成电路、集成电路芯片、集成电路模块、集成电路产品、微电子、硅单晶材料、半导体(硅及各类化合物半导体)等研究开发、设计、加工、生产、制造、封装、测试、销售。
(三)申报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四)申报项目符合《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备案或核准,取得有关批准文件。
(五)申报项目属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项目(含新建及改、扩建),且已完成投资决算。
(六)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申报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不为红牌。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
(一)附件项目申请书后打印盖章(格式参见附件1);
(二)申报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深圳工商局企业查询系统中《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查询结果截图,其中经营许可范围应符合申报条件中第二条规定;
(四)公司章程(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六)申报单位申报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八)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九)必要的生产、经营许可及认证文件;可提供的项目用地(海域)规划许可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场地、用海租赁的请提供租赁证明,以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十)环保设施建设运营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项目概况、产排污情况,工艺介绍、项目实施前后数据对比、项目实施前后监测报告);
(十一)项目已投入资金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发票、设备清单等);
(十二)项目竣工或者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三)项目决算报告或者专项审计报告;
(十四)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十五)《诚信承诺书》(格式参见附件2);
(十六)近3年项目单位受各级财政资金扶持情况(格式参见附件3);
(十七)上述申报材料的完整电子版(光盘形式)。
以上复印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验原件,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六、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资金下达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下达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至市生态环境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七、证件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专项资金资助。
八、收费
无。
附件1: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环保设施建设项目申请书
附件2:诚信承诺书
附件3:近3年项目单位受各级财政资金扶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