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数据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百检网 2022-11-18

1 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2013 年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2015 年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指出,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保护。2015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指出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2017 年 2 月,中办、国办发布《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 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指出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核心是要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2018 年年底,全国 31 个省(市、区)已初步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2020 年 6 月底,将完成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初步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全国“一张图”。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若干意见》要求,有序推进生态保护红线数据汇交与监管工作,规范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数据的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一致性,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提供统一的数据基础和标准,需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信息化水平,确保监管落到实处。生态环境部自然生态保护司和法规与标准司下达了生态保护红线系列国家环保标准制修订任务。根据绿色通道工作部署,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承担。

1.2 工作过程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 号) 和生态环境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的工作部署,标准编制组成员查阅相关资料,进行项目研究,文献资料分析,并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成立了标准编制组。项目开展过程中得到生态环境部自然生态保护司及法规与标准司的大力支持。主要工作过程如下:

(1)需求调研

2018 年 1-10 月,标准编制组开展了深入的需求调研,向国家主管部门了解生态保护红线管理需求,确定生态保护红线边界属性,斑块大小、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数据规范的详细管理需求,向地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相关单位了解数据汇交的具体技术需求,旨在加强各省(市、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相关部门向国家提交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数据的规范性。

(2)文献和项目调研

2018 年 5-11 月,针对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需求,标准编制组查阅了文献资料、调查了其他行业相关项目,开展了多源数据汇交库建设相关内容、指标、技术方法及其应用的现状调研。

(3)项目开题

2018 年 10-11 月,在需求调研和现状分析工作的基础上,编制了《生态保护红线边界处理技术规程开题论证报告》及《生态保护红线边界处理技术规程(草案)》。

2018 年 11 月 18 日,在生态环境部法规与科技司的组织下开展了开题论证会议,邀请了管理应用部门及相关领域专家对《生态保护红线边界处理技术规程开题论证报告》及《生态保护红线边界处理技术规程(草案)》进行了审议和指导。与会专家对标准编制组已经开展的工作一致认可,并针对生态保护红线边界精度、小上图面积等提出修改建议。

2018 年 11-12 月,编制组根据生态环境部法规与科技司的审查意见和开题报告专家的审查意见,对《生态保护红线边界处理技术规程》进行了修改完善。

(4)专家审查

2019 年 11 月 6 日召开了国家环境环境保护标准征求见稿技术审查会,通过了专家的技术审查,与会专家提出了意见,会后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并编制了修改说明。

(5)专家咨询

2018 年 12 月,卫星中心针对数据质量问题自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编写《生态保护红线数据质量控制与数据汇交技术规范(咨询稿)》。

2018 年 12 月 13 日,卫星中心自组织召开地方座谈会各一次,邀请天津、山西、宁夏、海南、甘肃、广东、江西、重庆等 12 个省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单位的相关领域专家和技术人员,对《生态保护红线数据质量控制与数据汇交技术(咨询稿)》进行讨论。

2018 年 12 月,编制组根据专家咨询建议对《生态保护红线数据质量控制与数据汇交技术规范(咨询稿)》进一步修改完善。

(6)标准更名

由于部门职能的变化,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工作由自然资源部牵头,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管工作,《生态保护红线边界处理技术技术规程》规定的数据内容范围窄,为使本标准的名称与内容更贴切,更能满足监管需求,2019 年底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数据成果入库质检问题和标准更名需求,开展专家咨询。经过多次会议的交流讨论,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及相关领域专家一致建议将本标准的名称由《生态保护红线数据处理技术规程》改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数据质量控制技术规范》。新规范涵盖《生态保护红线数据处理技术规程》中的边界部分质量技术要求,又增加了卫星中心自行编制的《生态保护红线数据质量控制与数据汇交技术规范(咨询稿)》中专题和监测类等数据质量要求。同时可作为指导地方生态保护红线相关部门提交数据规范性的依据。

(7)编制征求意见稿

2019 年 1 月至 5 月,编制组根据专家意见,结合各省(市、区)提交生态保护红线数据及监管试点工作,结合卫星中心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中数据建库部分需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数据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与 2020 年 5 月 9 日通过专家审查会审查。

2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分析

编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数据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规范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中空间数据、文档数据以及移动核查数据等各类数据质量,明确数据汇交格式,规范国家生态保护红线数据质量标准,加强数据质量控制,提升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能力。

2.1 提升生态保护红线综合监管能力的保障

《若干意见》明确指出,2017 年底要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试运行, 各省(市、区)参照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增强自身能力建设。要将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落到实处,牢牢守住生态保护红线,实现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全范围和全要素的周期性动态监测和定期评估,提升生态保护红线的综合监管能力,必须规范化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数据产生、使用、汇交标准,提升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业务数据质量。

2.2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顺利运行的先决条件

编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数据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对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数据的主要内容、指标、数据属性、格式、质量要求等核心内容加以规范,是提升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能力,保障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业务运行,指导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顺利、有效、持续推进和有效落地的先决条件。

3 标准编制原则和技术路线

3.1 编制目的

编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数据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规定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中生态保护红线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数据基础(国土空间规划及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数据、生态保护红线评估专题数据)、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过程中的影像数据和移动核查及各种文档数据的数据内容、数据格式、质量要求等具体要求,保障监管数据共享和服务过程中的数据质量。

3.2 制定原则

既参考国外的方法技术,又考虑国内现有相关技术支撑单位的工作条件和实际情况,确保规范的科学性、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本规范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1)科学性、性原则

积*借鉴和利用相关研究成果,运用可靠的原理、成熟的技术和科学的方法,保证规范具有科学性和性。

(2)适用性、可操作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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