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莞市范围内从事环保业务的本地公司可到我局进行信息采集,并依有关规定接受监督管理。我局属下的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产业中心)具体负责本地环保公司信息采集等管理工作。
一、管理依据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中介机构管理的通知》(东环办函〔2012〕26号);
(二)《关于印发东莞市环保局推进落实“六个东莞”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东环〔2012〕65号)。
二、申请信息采集的机构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东莞市本地环保企业;
(二)配备至少4名在莞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环保专业至少1名,其他的应为环保相关专业),其中**职称至少1名,其他的应为初级或以上职称。
三、须提交的信息采集申请材料(原件PDF扫描件)
(一)《本地环保公司信息采集表》扫描件和Word文档各一份;
(二)《本地环保公司专业技术人员信息一览表》扫描件和Word文档各一份;
(三)《本地环保公司从业行为承诺书》一份;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六)指定负责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近三个月个人社保凭证;
(七)指定负责人任命文件,文件内容须明确权限和期限,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八)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交如下资料:
1. 本人技术职称证书;
2. 本人身份证;
3. 与所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近三个月个人社保凭证;
4.离退休后的返聘或聘用人员应提交离退休证及所在单位出具的返聘证明或劳动合同。
四、信息采集办事程序
(一)申请单位登录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公众网下载《本地环保公司信息采集办事指南》,并按要求填报申请材料。
(二)申请单位将上述申请材料原件PDF扫描件发送至hbscglk@163.com报产业中心进行核实,同时指定负责人需到产业中心进行现场核实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公众网上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电话告知并退回申请。
(三)产业中心将通过日常检查、年度检查等形式对本地环保公司的工作条件、人员配备情况和业务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已经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未及时申报变更的情况,将取消其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上的公示资格。
五、其它要求
(一)公司名称、住所、指定负责人、联系电话和专业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个月内报产业中心更新。
1.公司名称、住所等发生变化的,申请变更时须提交如下资料(需提供原件PDF扫描件):
(1)《本地环保公司信息变更申请表》扫描件和Word文档各一份;
(2)企业营业执照;
(3)相关工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2.指定负责人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的,申请变更时须提交如下资料(需提供原件PDF扫描件,同时新的指定负责人需到产业中心进行现场核实确认):
(1)《本地环保公司信息变更申请表》扫描件和Word文档各一份;
(2)指定负责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近三个月个人社保凭证;指定负责人任命文件(任命文件须明确权限和期限,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3.专业技术人员等发生变化的,申请变更时须提交如下资料(需提供原件PDF扫描件):
(1)《本地环保公司信息变更申请表》扫描件和Word文档各一份;
(2)《本地环保公司及专业技术人员信息一览表》扫描件和Word文档各一份;
(3)新增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近三个月个人社保凭证等。
(4)如有技术人员退出等变化情况,需提交该公司技术人员变更情况等说明。
六、受理部门及联系电话
东莞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15号3楼市场管理科
咨询电话:0769—23391605,2339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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