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化学纤维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醋酯纤维制造中的醋酐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
(HJ 853);循环再利用涤纶制造中的原料制造(瓶片、泡料等)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业》(HJ 1034)。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31571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94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
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103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业
HJ 2025 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1996〕470 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 2013 年第 14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 号)
《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 号)
《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 号)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 2018年 第 9 号)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 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化学纤维 chemical fibers
化学纤维是指用天然或合成高分子化合物经化学加工制得的纤维。
3.2 纤维素纤维原料制造 chemical fibers material manufacturing
纤维素纤维原料制造是指以天然高分子化合物(棉短绒、木材、竹子等)为原料,经化学处理和机械加工制得化纤浆粕的生产活动。
3.3 纤维素纤维制造 chemical fibers manufacturing
纤维素纤维是以化纤浆粕为原料,经过制备纺丝原液、纺丝和后处理等工序制造的具有纺织性能的纤维的生产活动,主要产品有粘胶纤维(再生纤维素纤维)和醋酯纤维(再生纤维素酯纤维)。
3.4 合成纤维制造 synthetic fibers manufacturing
合成纤维是以石油、天然气及煤等产品为原料,用有机合成的方式制成单体,聚合后经纺丝加工生产纤维的活动主要产品有聚酯纤维(涤纶)、聚酰胺纤维(锦纶)、聚丙烯腈纤维(腈 纶)、聚丙烯纤维(丙纶)、聚乙烯醇纤维(维纶),聚氨酯弹性纤维(氨纶)以及其他芳香族聚酰胺纤维等。
3.5 循环再利用涤纶制造 recycled polyester fibers manufacturing
循环再利用涤纶制造是以回收聚酯(PET)瓶片、泡料/摩擦料等为原料生产的化学纤维。
3.6 莱赛尔纤维制造 lyocell fibers manufacturing
莱赛尔纤维制造是指以化纤浆粕为原料,用有机溶剂 N-甲基吗啉-N-氧化物(NMMO)直接溶解,经过纺丝和后处理等工序制造的纤维素纤维的生产活动。
3.7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 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可采用非甲烷总烃(以 NMHC 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8 挥发性有机液体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指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1)20℃时,挥发性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大于 0.3 kPa;(2)20℃时,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 0.3 kPa 的纯有机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或者高于 20%(重量比)。
3.9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大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量。
3.10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基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应信息。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4.2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是否需改正、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是否投产及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 总氮总磷控制区)、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二氧化硫总量指标、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氨氮总量指标、其他涉及的污染物总量指标等。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主要产品及产能填报生产单元、主要工序、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生产设施编号、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和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等。
4.3.2 生产单元
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分为以产品命名的生产线单元和公用工程单元。 纤维素纤维原料生产线包括棉短绒化纤浆粕生产线。
粘胶长丝生产线包括原液制备、纺丝、精练、酸站。 粘胶短纤生产线包括原液制备、纺练、酸站。
醋酯纤维生产线包括醋片生产、丝束生产、醋酸回收、丙酮回收。
合成纤维生产线包括聚合、纺丝、后处理,其中,腈纶纤维和氨纶纤维还包括溶剂回收。 莱赛尔纤维生产线包括原液制备、纺丝后处理、溶剂回收。
4.3.3 主要工序、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根据生产线单元工艺流程填报主要工序。主要工序对应的生产设施分必填内容和选填内容,必填内容为表征生产装置生产能力的设备、产生工艺废水的生产设备、排出工艺废气的生产设备等,其余为选填内容。设施参数填报表征处理能力的参数。
各生产单元、主要工序、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必填内容见表 1 至表 12,且按照对应排污口进行填报,排污单位需要填报表 1 至表 12 以外的生产单元、生产工序及生产设施,可在申报系统选择“其他”项进行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