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在京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巴黎协定》的决定。
2015年12月12日在巴黎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一届缔约方会议通过了《巴黎协定》,旨在控制主要由碳排放而导致的气温升高。《巴黎协定》是继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1997年《京都议定书》之后,人类历史上应对气候变化的第三个里程碑式的国际法律文本,成为近年来气候变化多边进程的*重要成果。该协定对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作出了框架性安排,将形成全球气候治理格局,具有重大意义。2016年4月22日 “世界地球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特使、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代表中国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巴黎协定》,向国际社会表明中国愿与各国共同抵御全球变暖。
《巴黎协定》设立了将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2℃ 以内的长期目标,并为将气温升幅控制在1.5 ℃以内而努力。根据协定,各方将以“自主贡献”的方式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发达国家将继续带头减排,并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帮助后者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中国承诺在G20杭州峰会前完成参加协定的国内法律程序。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张勇在关于提请审议批准《巴黎协定》的议案的说明中表示:“中国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批准《协定》符合中国积*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方向。”“批准《协定》将进一步推进中国绿色低碳发展,维护生态安全。”张勇说,“批准《协定》有利于维护中国发展权益,也有利于中国在全球气候治理进程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