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我市重点环境问题挂牌督办制度,推动突出环境问题的解决,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努力改善环境质量,切实保障生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全力打造“湾区都市、品质东莞”,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挂牌督办管理规定》(粤环发〔2017〕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对严重影响环境质量、严重威胁环境安全、人民群众高度关注及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严重污染环境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以下统称“挂牌督办问题”)的解决、办理或整改提出要求,公开督促有关属地政府、部门或有关企业落实,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公众监督的一种行政手段。
第三条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挂牌督办,可视情况将挂牌督办有关信息抄告市有关部门或金融监管机构等。
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或有关企业负责组织落实挂牌督办要求。有关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挂牌督办要求,及时全面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落实污染整治措施,完成整治任务,完善风险防控体系,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第四条 经核实,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突出环境问题或环境违法案件,可实施挂牌督办:
(一)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严重威胁公众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的;
(三)造成重点流域、区域严重污染或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
(四)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风险隐患反复整治长期不能消除的;
(五)重大环境信访事项长期未能解决的;
(六)重点建设项目严重违反“三同时”制度等事中事后管理要求的;
(七)违法排污情节严重或屡查屡犯、不落实整改的;
(八)跨区域非法倾倒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九)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具有代表性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十)审计、督察发现的重点生态环境问题,以及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问题。
第五条 挂牌督办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收集线索、组织核实、提出挂牌督办建议;
(二)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向有关属地政府、部门或有关企业下达挂牌督办通知;
(四)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上公开督办内容;
(五)挂牌督办问题清单实行动态更新。
第六条 挂牌督办通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挂牌督办名称;
(二)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或主要违法事实;
(三)督办事项;
(四)办理时限、整改要求;
(五)报告方式、报告时限;
(六)联系人;
(七)申请解除的方式。
第七条 挂牌督办整改要求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严重影响环境质量、生态环境安全的突出环境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切实推进整改落实;
(二)对严重威胁公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风险隐患,采取应对处置措施,化解风险隐患,消除危害后果,完善防控机制;
(三)对违法排污、破坏生态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责令违法企业停止或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命令、行政强制、移送公安机关等,督促企业落实整改;
(四)其他要求。
第八条 挂牌督办问题办理时限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被挂牌督办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立案查处一般应在3个月内、整改方案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市生态环境局;立案查处或制定整改方案确需监测鉴定、专家评估等环节的,向市生态环境局书面报备后,可以适当延长报送时限。
第九条 挂牌督办问题办理期间,各镇街(园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对挂牌督办涉及的相关企业每个季度实施1次执法检查,必要时开展监测联动,提高执法监测的针对性。挂牌督办办理期间少于1个季度,按照督办要求开展执法检查和监测。
第十条 挂牌督办的解除:
(一)完成挂牌督办任务后,由被督办单位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解除挂牌督办的书面申请并附材料予以证明;
(二)对重大或复杂环境问题(案件)可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核查;
(三)经核审、核查符合解除条件的,提出解除挂牌督办的建议;
(四)提交局长办公会审核通过;
(五)下达挂牌督办解除通知;
(六)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上公开挂牌督办解除情况。
挂牌督办解除情况可抄送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部门或金融监管机构等。
第十一条 对主要整改任务已完成或者重大环境风险隐患已化解的,可予以解除挂牌督办。仍需持续推进落实整改、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常态化监管的,市生态环境局可移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跟踪督办,或督促镇街、园区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后续跟踪督办实施、整改落实、环境风险防控等情况按照有关通知要求报市生态环境局。
主要整改任务未完成、非因自然因素导致区域流域环境质量持续恶化或重大环境风险隐患未化解的,不予解除挂牌督办。
第十二条 对挂牌督办问题办理不力的,拒不办理、相互推诿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市生态环境局将报请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实施区域限批,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未在限期内解决挂牌督办问题的继续挂牌督办;连续两次未在限期内解决挂牌督办问题的,市生态环境局向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报告,建议市政府启动问责机制。
有关企业未按要求停止或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拒绝或变相拒绝整改的、恶意拖延整改的,市生态环境局可责成各镇街(园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实施处理处罚,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共享给有关部门、税务机关、金融监管机构等。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备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STHJJ-2019-08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