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035-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

百检网 2022-11-28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申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无机化学工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具体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中无机酸制造 2611、无机碱制造 2612、无机盐制造 2613 及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2619 中无机化学工业产品制造。以上述物质作为副产品的其他化工生产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不适用于本标准,执行相应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生产生物氢气、一般气体(电解制氢气除外)、稀有气体、液态空气及压缩空气等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水体〔2016〕189 号附件 1);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2)执行。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1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26131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6132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3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32123含氰废水处理处置规范

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SO2、NOx、颗粒物)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493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608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212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 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 号)

《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 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3 年 第 14 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 号)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8 年 第9 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 号)

《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 inorganic chemical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以天然资源、工业品及工业副产物为原料生产无机酸、无机碱、无机盐、其他基础化学原料等无机化工产品的工业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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