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粉尘湿式除尘装置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试验方法和其他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工业粉尘湿式除尘装置 。
本标准不适用于燃煤锅炉及工业炉窑烟气的湿式除尘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所含条文,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99 优质碳素结构钢
GB/T 912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薄钢板及钢带
GB/T 1804 一般公差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
GB 4915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3306 标牌
GB/T 15187 湿式除尘器性能测定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JB/T 5943 工程机械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JB/T 5946 工程机械涂装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液气比
指湿式除尘装置每处理1 m3气体所需液体的体积,L/ m3。
3.2 循环水利用率
指湿式除尘装置循环用水量与设计用水量的比值,%。
3.3 阻力
指气流通过湿式除尘装置时的压力损失,以除尘装置进出口的全压差表示,Pa 。
3.4漏风率
指除尘器前后烟气标态流量的差值与除尘器前标态流量的比值,%。
4 分类
本标准将湿式除尘装置分为三类。
4.1 第Ⅰ类是指以喷淋、冲激、水膜为原理类的湿式除尘装置。该类除尘装置主要适用于工业粉尘的一级除尘。
4.2 第Ⅱ类是指各种塔板及低压文丘里类的湿式除尘装置。
4.3 第Ⅲ类是指多种原理组合的湿式除尘装置。
5 技术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湿式除尘装置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5.1.2 湿式除尘装置所用的钢材应符合GB/T 912、GB/T 699的规定,必要时需采取有效的防腐、耐磨措施。
5.1.3 湿式除尘装置焊接件的加工制造应符合JB/T 5943的规定。
5.1.4 湿式除尘装置的未注尺寸公差应符合GB/T 1804的规定。
5.1.5 湿式除尘装置钢制部件表面喷漆应符合JB/T 5946的规定。
5.2性能要求
5.2.1湿式除尘装置的技术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湿式除尘装置的技术性能
类别 | 循环水利用率/ % | 液气比/
| 阻力/ Pa | 除尘效率/ % | 漏风率/ % | 烟气含湿量/ % |
第Ⅰ类 | ≥85 | ≤2.0 | ≤1 000 | ≥ 80 | < 5 | ≤8 |
第Ⅱ类 | ≤2 500 | ≥ 95 | ||||
第Ⅲ类 | ≤3.0 | ≤4 000 | ≥ 97 |
5.2.2 湿式除尘装置排气口粉尘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应符合 GB 16297 或 GB 4915的相关规定。
5.2.3 湿式除尘装置应与设备同步运行,其连续正常运行时间不小于三年。
5.2.4 湿式除尘装置的除尘废水应循环使用。
6 试验方法
6.1 湿式除尘装置排气口粉尘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的测定按GB/T 16157进行。
6.2湿式除尘装置的正常运行时间通过随机抽取两个已正常使用三年以上的用户实际调查确定。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湿式除尘装置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出厂检验
7.2.1 每台湿式除尘装置出厂前必须进行出厂检验,由厂质量检验部门出具合格证明。
7.2.2 检验项目
a)材质;
b)基本尺寸与公差;
c)焊接质量、加工精度;
d)涂层厚度及质量;
e)装配质量;
f)外观和必要的防腐、耐磨措施。
7.2.3 出厂检验结果应符合5.1的规定。
7.3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的定型;
b)当产品的设计、工艺、所用材料的改变影响到产品性能;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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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HJ/T 285-2006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粉尘湿式除尘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