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

百检网 2022-11-30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生物质量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样品制备、样品分析、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7378.3 海洋监测规范 第 3 部分: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

GB 18421 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HJ 442.1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部分 总则

HJ 442.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

HJ 442.4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

HJ 442.10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

HJ 730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

3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的一般要求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例行监测实施方案制定按 HJ 442.1 相关要求执行;监测点位布设按 HJ 730 相关要求执行;数据处理与数据上报按 HJ 442.2 要求执行;评价与报告按 HJ 442.10 要求执行。

例行监测的生物质量监测频次为一般每年进行一次,采样时间安排在 7~8 月或贝类成熟期。生物成熟期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年份的采样时间应保持一致。采集甲壳类、鱼类和藻类样品根据监测目的确定采样的频次和时间,采样一般在捕捞期;养殖鱼虾类监测一般在成熟期;不同年份的采样时间应保持一致。开展有毒赤潮监视或应急监测时, 根据赤潮发生、发展或监视的需要,确定和适当调整频次和时间。

例行监测的必测项目为按 GB 18421 规定的贝类污染评价项目;选测项目为监测区内域除 GB 18421 规定的项目外的其他贝类污染因子、其他生物质量的主要污染因子等。

其他监测的生物质量监测项目、时间、频次等依据监测目的确定。

4 生物质量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

4.1 样品的选择

4.1.1 样品采集的原则

a)例行监测的样品采集,选择应能反映监测海域生物受污染物影响的累积状况;能代表不同类型的生境;尽可能避开污染源。其他专题监测的样品采集,应选择符合监测目的和适于专题评价的区域;

b)例行监测按照 GB 18421 选择贝类样品;当不能满足 GB 17378.3 要求时,选择当地优势种的贝类;

c)开展甲壳类、鱼类和一般藻类生物质量监测时,应采集当地优势种或经济类种类; 对有毒赤潮等生物体监测时,根据赤潮发生或监视的需要,选择赤潮爆发藻类种类。

4.1.2 样品种类的选择

种类应选择产量丰富,好是食用的经济生物;本区域的定居者,生命周期要求为一年以上;有适当的大小,以提供足够的组织样品进行分析;对污染物有较强的积累能力; 种类以贝类为主,根据海区特征可增选鱼类、甲壳类和藻类;根据我国海洋生物分布的特点,建议采样的贝类为贻贝、牡蛎、蚶类、蛤类、蛏类等;鱼类为黄鱼、梅童鱼、鲳鱼、鲻鱼、鲆鲽鱼等;甲壳类为梭子蟹、鲟、虾等;藻类为海带、紫菜、马尾藻等。具体种类可视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4.2样品的采集 4.2.1 采样方式

采样方式包括生物测站的底栖拖网捕捞、近岸定点养殖采样、渔船捕捞、沿岸海域定置网捕捞及垂钓或市场直接购买。

4.2.2 采样工具

在采样时应注意采样工具对待测项目的影响,测定金属项目不能使用一般的铁质工具和镀锌、镀铬工具。鱼类和贝类的解剖可以用不锈钢材质的刀具、剪子等。

4.2.3 采样地点

潮间带区域的贝类应定点采集;沿岸潮下带和近岸海域的贝类、鱼、虾、藻类样品在当地养殖场、渔船、渔港采集。

4.2.4 样品数量

贝类采集体长大致相似的个体约 1.5 kg;大型藻类取样量约 100 g;甲壳类、鱼类等生物的取样量约 1.5 kg,以保证足够数量的完好样品用于分析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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