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污染物排放过程(工况)自动监控系统与监控中心之间的数据传输,规定了传输的过程及参数命令、交互命令、数据命令和控制命令的格式,给出了代码定义。
本标准允许扩展,但扩展内容时不得与本标准中所使用或保留的控制命令相冲突。
本标准还规定了在线监控(监测)仪器仪表和数据采集传输仪之间的数据传输格式,同时给出了代码定义。
2 引用标准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 16706-1996环境污染源类别代码
GB/T 19582-2008 基于 Modbus 协议的工业自动化网络规范
HJ/T 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排放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试行)
HJ 524-2009大气污染物名称代码
HJ 525-2009水污染物名称代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 online monitoring systems of pollutant
由对污染物实施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的仪器设备、数采仪、污染物排放过程(工况)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3.2 监控中心 monitoring center
安装在各级环保部门、通过传输网络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并对其发出查询和控制等指令的数据接收和数据处理系统,包括计算机及计算机软件等,本标准简称上位机。
3.3 在线自动监控(监测)设备 online monitoring equipment
安装在污染物监测点现场及影响污染物排放的工艺节点,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和过程参数并完成与上位机通讯传输的设备,包括污染物监控(监测)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本标准简称现场机。
3.4 数据采集传输仪 equipment of data collector and transmission
采集各种类型监控仪器仪表的数据、完成数据存储及与上位机数据传输通讯功能的单片机、工控机、嵌入式计算机、可编程自动化控制器(Programmable Automation Controller,PAC)或可编程控制器(Programmable Logic Controller,PLC)等,本标准简称数采仪。
3.5 污染治理设施 equipment of pollution treatment
用于治理污染物所需的设备、装置等,统称为污染治理设施。
3.6 排放过程(工况)监控(过程监控) process monitoring
根据工艺设计,对影响污染物排放的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以下简称治理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包括诸如流量、温度、含氧量、压力等之工艺参数和诸如电流、电压、频率、转速等之电气参数) 进行的监测;结合企业生产工艺和末端监测数据,全面监控企业的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的运行、污染物治理效果和排放情况,判定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的合理性、真实性和可接受性,本标准称为排放过程(工况)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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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HJ 212-2017 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