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制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制造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或无生产但有排放的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的监测。不适用于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排污单位。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457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
GB 19430 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431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2 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GB 13457、GB 19430、GB 19431、GB 25462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食品制造 food manufacturing industry
食品制造包括焙烤食品制造,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方便食品制造,乳制品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