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排污单位及其所属的固定场所、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等的编码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排污单位管理工作中的信息收集、信息处理与信息交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 11714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码规则
GB 32100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排污单位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
各类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环境保护法,第二条]
3.2
固定污染源 stationary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source
隶属于某个排污单位,由厂房、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等构成的固定场所。
3.3
生产设施 manufacture facility
固定污染源中直接或间接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的主要设备、装置。
3.4
污染治理设施 pollutant treatment facility
固定污染源中内部建设、使用的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工业废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贮存处理设施等。
3.5
排放口 discharge outlet
固定污染源中有组织的废气、废水等污染物排放出口。
3.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unified social credit identifier
每一个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全国范围内**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GB 32100—2015,定义 3.5]
4 赋码对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的所有排污单位,及其所属的固定污染源、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等。
5 编码原则
a)**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