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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金属材料承受弯曲塑性变形能力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材料相关产品标准规定试样的弯曲试验。但不适用于金属管材和金属焊接接头的弯曲试验,金属管材和金属焊接接头的弯曲试验由其他标准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975 钢及钢产品 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GB/T 2975-1998,eqv ISO 377:1997)
3.符号和说明
本标准使用的符号和说明见表1及图1、图2、图3和图B.1。
4.原理
弯曲试验是以圆形、方形、矩形或多边形横截面试样在弯曲装置上经受弯曲塑性变形,不改变加力方向,直至达到规定的弯曲角度。
弯曲试验时,试样两臂的轴线保持在垂直于弯曲轴的平面内。如为弯曲180°角的弯曲试验,按照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可以将试样弯曲至两臂直接接触或两臂相互平行且相距规定距离,可使用垫块控制规定距离。
5.试验设备
5.1 一般要求
弯曲试验应在配备下列弯曲装置之一的试验机或压力机上完成:
a) 配有两个支辊和一个弯曲压头的支辊式弯曲装置,见图1;
b) 配有一个V型模具和一个弯曲压头的V型模具式弯曲装置,见图2;
c) 虎钳式弯曲装置,见图3。
5.2 支辊式弯曲装置
5.2.1 支辊长度和弯曲压头的宽度应大于试样宽度或直径(见图1),弯曲压头的直径由产品标准规定。支辊和弯曲压头应具有足够的硬度。
5.2.2 除非另有规定,支辊间距离l应按照式(1)确定:
l=(D+3a)±a/2…………(1)
此距离在试验期间应保持不变。
注:此距离在试验前期保持不变,对于180°弯曲试样此距离会发生变化。
5.3 V型模具式弯曲装置
模具的V形槽其角度应为(180°-a)(见图2),弯曲角度a应在相关产品标准中规定。
模具的支承棱边应倒圆其倒圆半径应为(1~10)倍试样厚度。模具和弯曲压头宽度应大于试样宽度或直径井应具有足够的硬度。
5.4 虎钳式弯曲装置
装置由虎钳及有足够硬度的弯曲压头组成(见图3),可以配置加力杠杆。弯曲压头直径应按照相关产品标准要求,弯曲压头宽度应大于试样宽度或直径。
由于虎钳左端面的位置会影响测试结果,因此虎钳的左端面(见图3)不能达到或者超过弯曲压头中心垂线。
5.5 符合弯曲试验原理的其他弯曲装置(例如翻板式弯曲装置等)亦可使用。
6.试样
6.1 一般要求
试验使用圆形、方形、矩形或多边形横截面的试样,样坯的切取位置和方向应按照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如未具体规定,对于钢产品,应按照GB/T 2975的要求,试样应去除由于剪切或火焰切割或类似的操作而影响了材料性能的部分,如果试验结果不受影响,允许不去除试样受影响的部分。
6.2 矩形试样的棱边
试样表面不得有划痕和损伤。方形、矩形和多边形横截面试样的棱边应倒圆,倒圆半径不能超过以下数值:
——1mm,当试样厚度小于10mm;
——1.5mm,当试样厚度大于或等于10mm且小于50mm;
——3mm,当试样厚度不小于50mm。
棱边倒圆时不应形成影响试验结果的横向毛刺、伤痕或刻痕。如果试验结果不受影响,允许试样的棱边不倒圆。
6.3 试样的宽度
试样宽度应按照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如未具体规定,应按照以下要求:
a) 当产品宽度不大于20mm时,试样宽度为原产品宽度;
b) 当产品宽度大于20mm时:
——当产品厚度小于3mm时,试样宽度为(20±5)mm;
——当产品厚度不小于3mm时,试样宽度在20mm~50mm之间。
6.4 试样的厚度
试样厚度或直径应按照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如未具体规定,应按照以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