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玻璃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子玻璃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电子玻璃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电子玻璃工业太阳能电池玻璃(薄膜太阳能电池用基板玻璃、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用封装玻璃等)生产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不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539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0环境空气和废气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8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9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