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酚类属于有毒物质,溶液配制应在通风橱内进行;操作时应按规定佩戴防护器具,避免吸入呼吸道或直接接触皮肤和衣物。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挥发酚的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挥发酚的测定。 当取样量为20 g,检测光程为10 mm时,本方法测定挥发酚(以苯酚计)的检出限为0.3 mg/kg,测定下限为1.2 mg/kg。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7378.3 海洋监测规范 第3部分:样品采集、贮存与运输 GB 17378.5 海洋监测规范 第5部分:沉积物分析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503-2009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613 土壤干物质和水分的测定 重量法 HJ/T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挥发酚 volatile phenolic compounds
指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从土壤和沉积物中提取出、能随水蒸汽蒸馏出并与4-氨基安替比林反应生成有色化合物的挥发性酚类化合物,结果以苯酚计。 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测定的挥发酚不包含4-甲酚、2,4-二甲酚、3,4-二甲酚、2,4-二硝基酚、4,6-二硝基-2-甲酚等不能与4-氨基安替比林发生显色反应的化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