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管理,以及对陶瓷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陶瓷原辅材料的开采及初加工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中未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陶瓷工业 ceramics industry
用粘土类及其他矿物原料经过粉碎加工、成型、煅烧等过程而制成各种陶瓷制品的工业,主要包括日用陶瓷及陈设艺术陶瓷、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和特种陶瓷等。
3.2
日用及陈设艺术陶瓷 daily-use and artistic ceramics
供日常生活使用或具艺术欣赏和珍藏价值的各类陶瓷制品,主要品种有餐具、茶具、咖啡具、酒具、文具、容具、耐热烹饪具等日用制品及绘画、雕塑、雕刻等集工艺美术技能与陶瓷制造技术于一体的艺术陈设制品等。
3.3
建筑陶瓷 building ceramics
用于建筑物饰面或作为建筑物构件的陶瓷制品,主要指陶瓷墙地砖,不包括建筑琉璃制品、黏土砖和烧结瓦等。
3.4
卫生陶瓷 sanitary ceramics
用于卫生设施的陶瓷制品,主要包括卫生间用具、厨房用具和小件卫生陶瓷等。
3.5
特种陶瓷(精细陶瓷)special ceramics
在陶瓷坯料中加入特别配方的无机材料,经过高温烧结,从而获得稳定可靠的特殊性质和功能,如高强度、高硬度、耐腐蚀、导电、绝缘以及在磁、电、光、声、生物工程各方面应用的新型陶瓷制品。主要有氧化物陶瓷、氮化物陶瓷、压电陶瓷、磁性陶瓷和金属陶瓷等。
3.6
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273.15 K,压力为101 325 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7
排气筒高度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8
现有企业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陶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9
新建企业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陶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0
含氧量O2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表示。
3.11
企业边界enterprise boundary
陶瓷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3.12
有效日均值 Valid Daily Average
1日内不少于窑炉和喷雾干燥塔运行时间(按小时计)的75%的有效小时均值的算术平均值。
3.13
无组织排放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存、开放式输送扬尘,以及设备、管线含尘气体泄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