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铝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铝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对铝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再生铝和铝材压延加工企业(或生产系统)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也不适用于附属于铝工业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 6920-1986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法 GB/T 7484-19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法GB/T 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按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T15432-1995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5439-1995 环境空气苯并[a]芘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488-1996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GB/T 16489-1996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 17133-1997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 HJ/T 45-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重量法 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