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气、水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本标准同样适用于电子玻璃工业太阳能电池玻璃(薄膜太阳能电池用基板玻璃、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用封装玻璃)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26453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GB 2645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平板玻璃flat glass
板状的硅酸盐玻璃。
3.2
平板玻璃工业 flat glass industry
采用浮法、压延等工艺制造平板玻璃的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