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辖区内制鞋企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控制。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鞋企业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污染源的VOCs排放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控制规范(2006年修订)的附录E
HJ/T 1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HJ/T 55 大气污染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22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胶粘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制鞋 shoe making
经过鞋型开发、鞋面加工、鞋底生产、面底结合、清洗等多道工序生产各类、各种材质的鞋产品的过程。
3.2
粘胶工艺 adhesion technics
也称冷粘工艺。是利用胶粘剂将鞋帮、内底、外底连接在一起的工艺方法。由于鞋帮和鞋底粘合面材料不同,所使用胶粘剂的类型和性质也不同。
3.3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101325 Pa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0
3.4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 15 K,压力为101325 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GB 16297-1996,定义3. 1]
3.5
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l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