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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2673—2004.Footwear-Specification of marking.
QB/T 2673规定了鞋类产品标识的基本原则、内容和要求。
QB/T 2673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鞋类产品的标识。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293.1-1998鞋号
3基本原则
3.1产品标识的所有内容应简明、准确、科学、通俗易懂。
3.2产品标识应如实地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或虚假内容。3.3交付产品时必须具有符合本标准的产品标识。
4标识的主要内容和标注要求
4.1鞋
每只鞋上必须有商标、中国鞋号。
4.2内包装(鞋盒)
4.2.1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应注明生产者依法注册的厂名、厂址和邮政编码。进口鞋类应标明原产国或地区名以及代理商或经销商在国内依法注册的厂名、厂址和邮政编码。
4.2.2产地
为该双鞋制成品地点。
4.2.3 产品名称
由帮面材料、加工工艺、使用对象三部分构成。
4.2.4帮面材料
面革分为单一材料和混用材料。使用单--天然皮革材料的鞋类产品,应标注天然皮革材料的名称,如牛皮、羊皮、猪皮等;天然皮革与其他材料混用或不同天然皮革之间混用制成的产品,应标注如:牛皮/人造革混用、牛皮/猪皮混用等,使用单一非天然皮革或非天然皮革混用材料的产品,应标注如:人造革,而不能标注“皮”。
4.2.5号型
按GB/T 3293.1-1998规定。
4.2.6三包期限
具体期限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由产品的生产企业根据产品实际的质量特性确定。
4.2.7 采用标准
根据产品类别确定,如胶粘皮鞋用QB 1002一1997、皮凉鞋用QB/T 2307-1997、旅游鞋用
(QB/T 2673—2004 鞋类产品标识标准内容仅部分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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