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氮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氮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氮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环水体〔2016)186号中附件2)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氮肥工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氮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包括生产合成氨和以合成氨为原料生产尿素、硝酸铵、碳酸氢铵以及醇氨联产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氮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GB 13223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水体〔2016)189号附件1);执行GB 13271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颁布后从其规定。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氮肥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8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171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