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辆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环境耐久性试验的一般要求、试验项目(前照灯和前雾灯的热循环试验,通用的热循环试验,热冲击试验,热变形试验,盐雾试验、防尘试验、随机振动试验、防水试验、配光镜强度试验、耐润滑油、耐燃油和耐清洗液试验﹑光源辐照试验)适用性、设备、试样、试验条件、试验方法和结果判定等。
本标准适用于M,N和О类机动车辆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回复反射器除外)。、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面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面﹐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599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GB 466o汽车用灯丝灯泡前雾灯
GB 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5920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GB 11554汽车及挂车后雾灯配光性能
GB 15235汽车及挂车倒车灯配光性能GB 17509
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GB 18099
汽车及挂车侧标志灯配光性能
GB18408
汽车及挂车后牌照板照明装置配光性能
GB18409
汽车驻车灯配光性能
GB 21259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
3术语和定义
上述规范性引用文件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一般要求
4.1每项试验应使用新试样,根据试验项目的需要也可以使用同一试样进行不同的试验。
4.2对于为12V和24V系统两者设计的装置,除配光性能外,全部试验应使用光源标称电压为24V的装置。配光性能应按相关标准规定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