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4.1.5,4.3.2.7、4.3.3.1f),4.3.5.3为推荐性条款,其他为强制性条款。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有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 3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与GA 38—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修改了部分强制条款为推荐性条款[见4.1.5、4.3.2.7、4.3.3.1f)、4.3.5.3];——--删除了银行营业场所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2004年版的第4章、第5章);
--增加了对在行式自助银行,保管箱库、设备间以及远程柜员系统等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要求(见4.4)。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00)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银监会安全保卫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