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需要限制外表面温度灯具的要求,灯具的使用场所没有爆炸的危险性,但灯具上有可燃性粉尘堆积的危险性。灯具使用光源的电压不超过1 000 V。
本部分的内容不涉及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下和爆炸性粉尘环境下使用的灯具。
可能被可燃性粉尘覆盖的灯具的特殊温度限值适用于诸如处理或储藏纺织材料的场所﹐以及诸如颜料粉、木屑﹑谷物碎末,面粉和纺织碎屑等可能大量堆积的地方,但这些地方不存在爆炸的危险性。1.1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 700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2900,35—1998 电工术语﹐燥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neq IEC 60050(426);1990)
GB 7000.1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GB 7000,1—2002,IEC 60598-1:1999, Luminaires—Part 1 :General requirements and tests.IDT)
ISO 4225:1994空气质量﹐一般特性词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