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60335-2-12:199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2部分:保温板和类似器具的特殊要求》。本部分与GB4706.1-199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部分:通用要求》配合使用。
本部分中写明适用的部分,表示GB4706.1-1998中的相应条款适用于本部分;本部分中写明代替或修改的部分,以本部分为准;本部分中写明增加的部分,表示在GB4706.1-1998中的相应条款中增加本部分的条款。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谢晋雄、徐蓓蓓、刘泽华、毕凯军、李华清。